丈夫贈與第三者財物,妻子能否追回?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盛熹 尹昳 發布時間:2020-04-02 瀏覽次數:696
丈夫不但婚內出軌還將家中財物贈與第三者,妻子怒而將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所贈錢物,近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丁蜀法庭審結一起特殊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判令丈夫婚內贈與第三者購房款的行為無效,由第三者向妻子返還部分財物。
原告葛某與丈夫顧某于1989年相識結婚,并于同年生育女兒,雙方感情融洽。2012年,顧某將一個男嬰帶回家中,稱嬰兒是朋友的私生子,帶回家中抱養。葛某相信并接納了孩子,還專門雇保姆照顧,直至其發現丈夫顧某在外與女子王某有不正當關系,兩人于2012年生育一子,而這孩子正是顧某抱回家中的男嬰。隨后,葛某又深入調查,發現丈夫在2011年至2018年期間,曾以現金、轉賬等多種方式贈與王某巨大款項用于買房、淘寶、裝修等。
自覺被欺騙和傷害的葛某悲憤交加,于2019年6月一紙訴狀將丈夫顧某、第三者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丈夫顧某在婚內擅自做主贈與給王某的購房款及其他財產共計22.9萬元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返還。
法庭上,面對妻子的指責,顧某啞口無言,全部認可妻子的訴訟請求。但王某卻有不一樣的看法,據王某陳述,其認識顧某后就與顧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這段時間里,顧某并未為二人的生活支付費用,所以顧某給予其的錢款應視為支付的基本生活費。王某同時表示,自2014年起,葛某其實就已經知曉他們兩人這段婚外情及非婚生子的存在,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反而是自己在2018年主動向顧某提出結束了這段關系。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本案中顧某在與葛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王某發生婚外關系,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義務,王某明知顧某有配偶卻與之交往,更與之生育子女,有悖社會道德與公序良俗。最終,法院根據法律、情理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等方面作出考量,判令被告顧某婚內贈與被告王某購房款12.39萬元的行為無效,由被告王某返還原告葛某購房款12.39萬元,駁回葛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葛某不服上訴至無錫中級人民法院。后經調解,葛某與王某達成協議,由王某向葛某返還12.39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因此,盡管婚外贈與原則上有違社會道德,也須判斷該贈與是否影響合法婚姻當事人日常生活。對于顧某贈與王某大額錢財用于購買房產,超出了因日常生活所需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界限,該行為未經葛某同意,也未經其追認,侵犯了葛某的財產權益,應屬無效。所以購房款中由顧某支付的部分,王某應予以返還。但對于顧某為王某購買的生活用品、裝修款等,系陸續發生,且金額均較小,其內容也系日常生活開支,應屬于顧某可以自行決定部分。葛某要求確認該部分無效,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