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徐州訊:4月1日,銅山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馬廣均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8年1月26日,家住銅山縣張集鎮(zhèn)下馬村村民馬廣均酒后推著摩托車回家,行至本村村民馬某父親家門口時,因不慎踩到水洼,借著酒勁就罵了幾句。恰好被回家的馬某聽到,因兩家以前曾因為一些小事情而互有心結(jié),馬某就以為被告是罵自己家人的,遂上前理論。由于馬某也喝了點(diǎn)酒,都是酒后,言語不合即沖突了起來,后被告人馬廣均與馬某兄弟倆發(fā)生廝打,廝打中馬廣均持刀將馬某臉部砍傷。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馬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另查明,事后被告人馬廣均已和被害人馬某達(dá)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馬廣均對自己酒后一時沖動的行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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