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情況調查報告
作者:張智勇 朱霞萍 發布時間:2008-01-25 瀏覽次數:5579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是近年來民事案件中的熱點和難點案件。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進行系統地統計分析,尋找其規律和特點,總結審判經驗,提出問題和建議,對提高同類案件的審判效率和質量會有所裨益。
一、案件的基本特點
1、案件數量增加。以揚中法院為例,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與實施前相比,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數呈上升的趨勢,故起訴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數明顯增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占民事案件數的比例也在逐年提高。據統計,該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從2005年的79件,逐年攀升為231件和244件。(數字已經核實,準確)
2、損失嚴重。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及重傷的較多,因而起訴到法院的賠償案件的標的額高較。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又提高了賠償標準,因此當事人訴請的標的額較大,大部分案件標的額少則幾萬元以上,多則幾十萬。該法院2005年至2007年審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訴訟標的總額超過了六千多萬元,平均每件標的額在十萬元。其中,標的額3-5萬元的占11.8%,5-10萬元的占23.9%,10-20萬元占20.2%,20-50萬元的占15.9%,60萬元以上的占1.2%。
3、訴訟主體復雜。目前機動車交易并未全部嚴格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對車輛掛靠、租賃、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夠規范,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責任主體往往牽涉到登記車主、實際車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傭人等多方人員,訴訟主體眾多。在上述類型案件中,涉及到兩個以上責任主體的占58.6% 。
4、參保較多、未保較少,保險意識比較強;根據統計未投保交強險的案件僅占2%,其余案件均投保了交強險。
5、外來車輛較多,占事故總數額的35%。有些案件由于事故發生時,事故車輛雖被交警部門扣押,但由于原告方未及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以至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即通知當事人領回,給其隱匿、轉移財產以可乘之機;或由于被執行人無力支付維修車輛所需費用,使車輛被長期擱置而未處理,而申請執行人一方在執行中又不愿意接受這些損壞的車輛抵償賠償款,結果出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無形損耗的現象。
二、交通事故頻發的原因
根據人們參與交通的方式及其交通特性的異同,不同的交通駕駛者有不同具體的特點,可能造成不同特點的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有以下主要原因。
1、不注意?t望、觀察。原因是司機在路況差的公路上開車格外小心,思想集中,謹慎駕駛,一旦開上平坦寬直的路面時思想上就放松,油門一踏,輕松駕車,從而放松了警惕性,一旦路面出現突發情況,司機措手不及,導致事故發生。曾有一警言:“事故源于瞬間麻痹,安全來自長期警惕”。這是長期總結出來的行車經驗和教訓。如駕駛小客車的何某,駕駛車輛想超越前車時,何某某認為道路寬闊,思想放松,其在超越前車時,由于前車減速,何某剎車避讓不及,被前車裝載超長的鋼材插入駕駛室插中坐在副駕駛室的乘員,造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2、粗心大意行車。這就是我們平常所講“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的俗語。在鄉級的小路上行駛,司機認為路況差,村莊多,他們注意開車,尤其在狹窄道路上行駛注意力更集中,一旦到平直寬闊的公路上行車,認為看得見,不會有什么問題出現而放心大意駕駛,結果事與愿違,當遇到緊急情況時,手忙腳亂尚未反映過來事故發生了。
3、酒后駕車。據有關資料表明:司機酒后開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時的16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開車、醉酒駕車引起。因為酒精直接影響人的自制能力,造成視線模糊,動作失調。司機飲酒后更容易盲目開快車,強行超車,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例如,本市某科級領導,酒后自恃車技高超,駕車后致一人死亡,頃刻間給兩個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災難,自己也是追悔莫及。
4、電瓶車違章。這幾年電瓶車大量涌入揚中市場,有的電瓶車速度在
5、駕車技能差。新駕駛員培訓過程簡單化,尤其是相當部分摩托車駕駛員基本上沒有經過培訓,一些汽車駕駛員培訓班舉辦單位只看重經濟效益,縮短培訓時間,造成司機只會機械地駕駛。如駕駛大貨車的周某,裝載挖掘機去工地,在行駛至轉彎時對面有車疾馳而來,由于自己估計角度不足,將一行走在路邊13歲的學生碰跌后仍不知道,繼續行駛,致使后輪輾壓該學生當場死亡。
6、占道行車道經營。道路的鋪設、設計不合理,各種配套設施不完善也是事故多發的原因之一。 目前,公路的路況得到了改善,車輛行駛的速度相對提高了,但是公路沿線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沒有跟上,仍然按原來的習慣行走在公路上,全然不顧車輛的通行,這也是導致公路路況好了交通事故攀升的原因之一。特別是一些小商小販、菜農為了逃避市場管理或者貪圖方便而在繁華的十字路口、街道、人行道、公路旁擺攤買賣,車輛通行時商販根本不理會,照常買賣。在10起交通事故中,就有1起是因為司機操作不當而造成。
三、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及對策
1、電瓶車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近兩年來,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電瓶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占一定的比例,目前我國法律對電瓶車是屬于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尚無明文規定,對電瓶車作為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處理尚存在爭議,各個地方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對認定電瓶車的性質作法亦不一致。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物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據此,可以看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主要區分標準在于:是否以機械動力作為驅動。電瓶車主要指以自攜電瓶供電的方向盤式電動機為動力驅動的車輛,但電瓶車尚未被列入《國家產品目錄》,公安交警部門對電瓶車不予核發牌照,不準上路行駛,實踐中,道路上的電瓶車通常都是私自加以改裝的。從電瓶車的動力驅動上來看,筆者傾向于電瓶車作為機動車處理。因為電瓶車被作為非機動車,在事故賠償中,往往加大了對方的賠償責任,有失公正。
2、在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賠率如何計算?機動車車主為機動車投保了商業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通常保險合同中都規定保險人在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肇事在事故中所承擔責任的不同約定了不同的免賠率。肇事者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越大,免賠率越高。如受害人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那么,賠款=求償總額×(1-免賠率),對這一點,在處理中均無爭議。但是,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超過了保險限額,那么應當如何計算賠款呢,通常保險公司認為,賠款=保險限額×(1-免賠率),有的保險條款中甚至明確約定了如受害人的損失超過了保險限額,那賠款=保險限額×(1-免賠率)。但如果這樣,雖然保險合同約定了保險限額,但無論受害人的損失是多少,其永遠理賠不到保險限額的數字,那對于保險限額的約定就是形同虛設,保護了保險公司的利益,卻損害了投保人和受害人的利益,這與我國法律保護弱者的出發點也是相違背的。筆者認為,如果事故中受害人的損失超過了保險限額,賠款=求償總額×(1-免賠率),但計算的賠償總額如超過了保險限額,則賠償的數額即為保險限額。這樣既保護了投保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亦符合保險的立法精神。
3、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標準
《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損失是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義務人和受害人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大部分案件各方當事人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對方當事人對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有異議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就誤工期限單獨申請司法鑒定;針對受害人構成傷殘的情況,鑒定確定的期限早于定殘之日的以鑒定期限采納為誤工時間,鑒定確定的期限超過定殘之日,則計算至定殘前日,避免受害人符合條件而故意遲延申請評殘。按此法確定的誤工時間在實際處理案件中當事人基本無異議。
對收入狀況認定,存在以下難點:
(1)受害人有無固定收入的難以區分。該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解釋》對固定收入和無固定收入沒有進行明確的概念區分。而且根據該款項規定的“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是否能理解為事故受害人工作單位不固定即為無固定工作?
(2)收入證據單一。實踐中受害人有包括年齡低于16周歲人員、個體工商戶業主、被個體工商戶雇用的、年齡超過50的農村婦女、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據以計算誤工損失的依據大都提供事故前三個月的工資單,或由某單位出具年平均工資證明,或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受害人未提供因傷減少的收入的證明的,不排除受害人領取過部分病休工資,通常相對規模較大或正規企業在職工病休期間會發放一定的病休工資的(如可能認定工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而受害人是否確在該單位工作,工資數額往往明顯偏高(如農村上門辦酒席月收入4000元,有靠近長江邊捕魚年收入20000元等),更有工資發放表職工簽名筆跡有相似,不合常理難以判斷。未通過鑒定法院也不能輕易否認其真實性等。盲目以工資單計算,無疑使受害人獲得了額外的利益,賠償義務人承擔了不合理的費用。
(3)法院調查取證困難。對方當事人為核實相關收入證據客觀真實性而申請法院調查核實,出具證明的單位出于老好人思想或害怕承擔作假證的責任,對于法院的調查采取拖、推等方式怠于配合,且審判庭面對案多人少,法院對證據調查核實不切實際。鑒于以上種種因素,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擴大,不同的法官居民標準適用差異,與法院裁判應當公平的理念相違背,不利于維護和司法權威。
(4)證據難以取舍。對于工資明顯過高的采取適用當地同行業工資標準或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予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但職工平均工資是一種相對較高的收入水平,該標準往往在本地仍偏高,且僅代表總人口中就業人口的平均收入狀況,按2006年度江蘇省統計數據,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3782元,約65元/天,遠高于目前本地從事一般行業的收入水平,也已高于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因而以該標準認定無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誤工損失標準,顯然不符合事實的。
以受害人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為前提,同時避免加重加害人的負擔,促進公平合理處理雙方糾紛,也為了杜絕作偽證、假證,維護司法權威,正確調判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以下建議:對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用工合同的要求當事人提供用工合同,以證明其用工是否屬于固定工作即屬收入固定,一般要求其還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病休期間有無發放工資或其他收入的證明,以證實其實際減少的收入;對工資超過應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要求提供納稅證明,單位拒絕提供的一律向稅務機關發出司法建議;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要求提供工資存取卡;如明顯過高,存在騙保(保險)嫌疑的向公安部門移交線索;對無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應按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按受訴訟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4、關于交強險與商業保險并行的處理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上級法院對于機動車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問題作出規定,機動車方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先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未投保交強險的案件,應照此辦理。
對于兩種保險并存的情況,應按交強險的規定處理;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賠償案件,應根據各自責任明確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車輛使用人或車主向保險公司理賠。
5、關于“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認定及“同命不同價”的思考
“同命不同價”源于現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強化了城鄉之間的差別。“同命不同價”的司法解釋與憲法精神不符,不符合公平原則,也與相關法律相違背。因城市居民身份價值“高”,就該獲得最高額度的賠償;因農村居民身份價值“低”,便只能獲得最廉價的賠償,有失公正。但“同命不同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解釋》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為城鄉不同戶籍居民的人身賠償標準,意味著法律對城鄉收入差距這一不平等現實的承認,具有一定合理之處。一是這一解釋起到 “填補損失”或“填平損害”的作用,有人認為,法律對損害結果的賠償是按照填補損失原則,一定要賠償到沒有損失,但是也不允許受害人從一次賠償中獲利。如果非要一刀切,那就有可能城里的人賠償金少了,而農村的則獲利了。二是以戶籍身份為依據、以不同地區的收入水平為標準,決定理賠數額,使司法過程相對容易操作。三是“平等不等于平均”,“同命不同價”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卻體現了經濟價值的取向,符合社會市場經濟規律。
“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并不等同于“非農業人口”、“農業人口”人員。“城鎮居民”實際上是指城鎮常住人口,“城鎮居民”所包含的主體比“非農業人口”要廣的多。在城鎮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鎮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并且戶口落戶在城鎮的人員;或者戶口雖然未在城鎮落戶,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并且達到一定期限的人員。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均應認定為“城鎮居民”。因此,是否屬于“城鎮居民”并不以或并不僅僅以戶口或戶籍為標志。
6、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范圍及數額的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適用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侵害身體權
對于身體權的侵害究竟以何種方法救濟,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做了規定,這就是賠償精神撫慰金。侵害身體權,往往不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后果,因而不會有或很少有造成財產損失的可能。對此,以賠償撫慰金作為救濟的主要方法,輔之以財產損失應予賠償的方法,是最好的選擇。
(2)侵害健康權
凡是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無論是否造成殘疾,都應當予以撫慰金賠償。
(3)侵害生命權
侵害生命權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親屬的喪失。 因此,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親屬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創傷,自不可不給與相當金額,以資慰撫。請求權人的范圍,以死者死亡時為限,包括胎兒在內。即或請求權人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內。
上述三種情況,撫慰金賠償請求權由權利人專有行使,均為專屬權利。前兩種的直接受害人為權利人,明文規定不得讓與或繼承;后一種侵害生命權的撫慰金請求權人,本身就是直接受害人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而沒有必要加以規定。上述三種撫慰金請求權均為專屬其請求權人自身所行使,原則上都不得讓與或繼承。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如下相關因素:
(一)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作出處理。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3)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二)從加害人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過錯程度。這里的過錯責任僅限于過失,不包括故意。因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則構成刑事犯罪,不是民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根據加害人的過錯大小加以考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
(2)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陪。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入與供養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的家庭成員,如果超過其經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三)從客觀角度應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2)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
(3)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
基于上述考慮,并根據適當補償、限制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以及確定法官有限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原則,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的過高。數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應報審委會研究決定。
對于侵權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承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確規定。但對此,傾向于規定給予受害人或其親屬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