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為何這么難
作者:陳雷 發布時間:2007-12-04 瀏覽次數:1219
長期以來,“執行難”始終為社會所關注,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反響強烈,法院也積極采取措施,并進行了執行機構改革,執結了大量案件,力爭克服“執行難”。但法院執行工作面臨的形勢仍很嚴峻,“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可執行財產難動”的被動局面仍未從根本上扭轉。對“執行難”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都給予極大關注,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對策,但收效甚微,有些媒體以及一些非法律專業的權威人士對“執行難”原因的分析,干脆把“執行難”歸咎于法院的執行不力,似乎只要法院加大執行力度,“執行難”就迎刃而解了。
那么,當前困擾我們的“執行難”到底有哪些呢?筆者認為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執行協助人難求,可執行財產難動”;第二、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第三、行政干預影響法院以及法院自身不依法行使執行權。應該講,第二、第三兩點所稱的“難”是一個嚴格執法問題,是如何提高有關部門和領導以及執行人員素質問題,可以從主觀上加以緩解和克服。而第一“難”是真正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第一大難,雖經法院的努力,但案件仍無法順利執行。當今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法院執行存在認識上的錯誤,在這里應該指明,生效法律文書僅僅是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保證債權人能順利實現債權,債權人依法申請法院執行,是通過公力救濟手段來實現其債權,而此時不能因法院立案執行而將債權人的經營風險轉嫁于法院身上?,F在社會上許多債權人甚至人大、黨政部門都普遍認為法院只要做出了判決,就必須保證判決內容的實現,否則,便是“空調”“白判”“執行不力”等等。如果法院依法進行了執行程序,窮盡了執行措施,仍執行不能的,債權人就應該承受執行不能帶來的后果,這是市場交易風險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的延續,而非法院執行不力。
筆者針對我院“執行難”問題也進行了分析與探索,認為同樣存在如上所述的第一大“難”。具體表現在:1、被執行人難找。我院自去年四月份以來,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占75%之多,而這75%中又有80%被執行人難于尋找。有的在案件審理階段就難于查找,下落不明,進入執行程序后仍查無著落;有的舉家長期在外生活,甚至逢年過節也在外不歸;有的故意避債,躲避法院的傳喚,常年流蕩,居無定所。找不到被執行人,這是困擾執行的第一難題。2、執行財產難尋和無財產可供執行。有的被執行人多頭開戶,銀行帳戶難以查找;有的采用假抵押,或用虛假經濟往來轉移財產;有的將房產、汽車掛靠他人;有的連養家糊口都成問題,毫無財產可言。這是困擾執行的第二難題。3、協助執行人難求,一些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或個人因考慮自身利益不能盡力協助或婉言拒絕協助;4、可供執行財產難動。涉及到執行對象是轄區內有一定知名度或“掛牌保護”企業的案件,因其影響力大,關照的部門多,有財產也難以執行;有些財產雖已查封、扣押,但難于變現。
產生“執行難”的原因很多,也很復雜,解決“執行難”的途徑也不能是單一的,而是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對于如何克服和解決“執行難”問題,執行理論與實務界正在努力探索之中,筆者就在現有法律制度條件下,現有執行環境中,針對我院“執行難”提一些膚淺的建議和做法:1、加強法制宣傳,通過各種宣傳渠道,運用多種宣傳形式,努力改善執行工作的輿論環境,提高全民意識,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弘揚支持、協助、服從法院執行工作的先進事跡和好人好事,對抗拒、阻礙、干擾法院執行的行為堅決予以法律制裁,同時要取得當地黨委、政府、人大的大力支援,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2、完善執行協作執行網絡,使之成為多層次、聯系緊密的執行網絡,定期對執行聯絡員進行業務培訓,使他們熟悉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和執行紀律,在實際工作中,執行聯絡員與執行員經常聯絡,協助執行員及時了解被執行人下落、財產等情況,同時針對部分被執行人故意避債,行蹤不定或早出晚歸的情況,執行員實行“雙班制”工作日,全天候尋找被執行人,暫時緩解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的現狀。3、加強執行人員自身素質的提高,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行藝術,不斷探索新的執行方式與方法,并加強審執之間的協調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