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向他人借用汽車,誰知在行駛途中汽車發生火災,致汽車全部燒毀。由于起火原因不明,出借人和借用人為賠償問題打起了官司,出借人將借用人告上法庭。2007116,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借用人補償出借人被燒毀汽車價值50%的損失。

2006825晚,被告陳某某向原告田某某借用紅旗轎車一輛,自己駕車去南通。次日048分左右,被告陳某某駕駛該車從南通返回行駛至通州市劉橋大橋南首時發生火災,造成紅旗轎車全部燒毀。消防部門認定:“起火部位位于駕駛室,儀表盤和引擎蓋之間,具體火災原因不明”。2006915,通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汽車的損失作出鑒定書,認定實際損失為57300元,評估費用2800元。為賠償問題,原告田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陳某某借用原告田某某所有的轎車,在其使用(駕駛)過程中,該車駕駛室、儀表盤和引擎蓋之間起火致車輛全部燒毀。依照當事人的舉證和消防部門對火災原因的認定,因無法查明起火原因,即既不能認定被告管理、使用不當造成車輛燒毀,又難以認定原告出借車輛自身存在的質量隱患是造成車輛燒毀的原因。但原、被告之間借用車輛的法律關系客觀存在,被告是借用關系的受益者,原告車輛燒毀的損失應適用公平原則進行處理,原、被告各承擔50%的責任為宜。遂判決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給付原告田某某3005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田某某自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