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年1月6日上午徐州市鼓樓區法院對位于徐州黃河南路北側、合群橋西,徐州公安干校以東古黃河公園內面積達2843。5萬方米違法建筑實施了強制拆除,數萬群眾拍手稱快。

此次強制執行得到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人民群眾的特別關注,公安,消防,交警,衛生,行政執法等部門出動警力和人員300余人予以配合。早晨7:00執行人員設置警戒線,清理現場,排查可疑爆炸物,帶離閑雜人員,牽出幾條列犬,清點搬移違建房屋內的生活用品。7:30,四臺大型挖掘機分別從公園四個方位長驅直入拆除違建.經過四個多小時,原為賭狗場,棋牌室,飯店,傳銷人員集聚地的2800多平方米違法建筑被夷為平地。正值周末雙休日,路經此處及佇足觀望的眾多群眾無不拍手稱快,兩名接受"江蘇衛視"記者采訪的群眾說:政府拆除違法建筑是件大好事;對老百姓有利的實事兒好事兒就要做好多做,多做實事勇敢地做!

公園建筑違法要拆

1994年以來,徐州黃河公園內形成了各類經營用房42000多平方米,其中經市政府規劃局、重點工程辦公室、計委等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同意建設的房屋36000多平方米;另有私人在承租鼓樓區某村集體土地過程中搭建的違章建筑6500多平方米。

黃河公園周邊有近10萬居民,由于該公園檔次較低,缺乏維護費用等原因,管理不到位,公園長期存在臟亂差問題,居民意見較大,多次以走訪、信訪形式向政府反映一些承租業主利用公共場所設賭場,賭狗,賭牌,安置非法傳銷等問題.相關部門多次調查,因證據不足難以查處.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也多次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市政府高標準建設和管理黃河公園,為居民營造一處高檔次的休閑娛樂場所。

建設公共綠地眾望所歸

為配合國家環保模范城衛生城建設,2006年,徐州市政府研究決定,由市財政投資6000萬元,地方財政投資4000萬元,總計1億元建設高檔次、開放式黃河水上公園,作為政府為老百姓所辦“實事”之一。公園由鼓樓區政府承建,需拆除上述地塊3。69萬平方米經營用房和6000多平方米的集體及個人所建違法房屋。對經批準建設的各類經營用房按照“拆一還一”原則,在公園最西側建設農貿市場、花鳥市場等設施,用于就地集中安置;對承租村土地違規建設的各類違章房屋原則上無條件拆除,考慮到經營業戶的利益,以及從人性化角度做好違建拆除工作目的出發,對拆除經營業戶的違法建筑,按照不同建筑物體的直接建設成本給予每平方米80-240元的經濟補償。對經營業戶的裝修裝飾損失,按評估情況予以補償。這些措施受到廣大經營業戶的贊同,并積極配合提前搬遷,支持了市重點工程建設。僅用兩個月時間,轄區銅沛街道辦事處就完成了3萬多平方米的各類建筑拆除工作。但公園建設遲遲無法推進,只因此地塊中的承租人徐某多達2800平方米的違法建筑未能拆除.

業主執意不拆引發訴訟

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徐某是徐州市鼓樓區房管處退休職工,精通房管政策法規。2003年10月徐某續租了原來由“某拆遷安置配套公司”承租的沈場村委會的地塊7。89畝及地上房屋,承租期至2012年1月1日;承諾“若因政府建設出現土地征用等事項,出現拆遷補償,由乙方(承租方)投資的部分應補償乙方”。2004年10月徐某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在上述租用土地范圍內建設了二層樓房,多間平房及圍墻等建筑物、構筑物,用于經營飯店、斗狗場、棋牌室。2005年1月徐州市規劃局對徐某違法建設行為予以確認,認定“該建設行為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提出“應予以拆除”的意見,并要求鼓樓區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徐某的違章行為。同年9月18日鼓樓區行政執法局作出“鼓執法行罰字[2006]第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徐某限期自行拆除上述公園內的2843。5平方米建筑物及構筑物。徐不服向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鼓樓區行政執法局[2006]第18號處罰決定書。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執法局所做的該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判決維持了被告行政執法局所做的處罰決定書。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06年12月7日該案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現已生效,且已進入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出重拳沒有商量

在執行程序中,鼓樓法院執行法官積極做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和解工作。經調解協商,申請人同意對拆除徐某的違法建筑,按每平方80-240元給予補償,同時全額補償搬遷費用;另外因搬遷影響經營給予15萬元的補償,總計60余萬元;或者如徐某不同意補償意見,可以在其重新租用的地方,按現有建筑的規模給其建設相應面積的建筑設施。徐某一方面表示同意協商解決,接受房屋建筑按建設成本給予補償的協商意見,同時又要求賠償今后每年的經營收益,截止至2012年共計581萬元。致使未能達成和解協議。

為確保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得以執行,2006年12月29日鼓樓區法院向被執行人徐某發出執行令,限其三日內搬離房屋并自行拆除違章建筑及構筑物。2006年12月31日鼓樓法院在執行拆除現場張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徐某及各承租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從公園遷出并自行拆除違章建筑.因徐某到期拒不履行,法院于2007年1月6日依法強制執行。相關強制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支付。

在法院執行期間,徐某及其兒子在拆除現場建筑物內放置幾條列犬,四個液化氣罐,兩口棺材,懸掛大幅標語誓死保衛其財產,安排親屬自焚,并稱在場內安放了炸藥,揚言要制造萬人流血事件; 以此對抗法院強制執行.徐某的行為已危及社會穩定和他人人身安全,妨礙訴訟執行程序,妨礙執行公務。2007年1月5日下午,鼓樓區法院依法決定對徐某及其兒子司法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