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司法警察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作者:夏小強 發布時間:2009-11-06 瀏覽次數:1300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審判工作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司法保障力量,擔負著預防、制止和懲治妨礙審判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審判工作秩序,保障審判工作順利進行,協助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國家安全和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與社會的合法權益等職能。但由于司法警察隊伍起步較晚,在履行具體職責中工作地位有時處于模棱兩可之中,從而導致其職權行使一直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
一、司法警察職權使用與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職責規定不明。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僅明確了司法警察的獨立地位,并沒有明確規定司法警察職能包含的具體內容。立法上的缺失和模糊性導致了司法警察執法的法律依據不足,職責不明確,在執法過程中獨立性差,經常面臨無法可依,無權可用的尷尬境地。
2、司法警察人員管理體制的混亂。司法警察實行的是“編隊管理,雙重領導”管理體制。但在具體的實際工作中隊伍的集中管理并沒有得到嚴格的落實,大多數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將司法警察抽調或派駐到各個職能庭中,這樣大大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實際力量,從而使司法警察不能夠發揮其正常的職能作用。上級司法警察機構對下級司法警察機構之間的管理較為分散,指揮存在脫節現象。
3、司法警察隊伍的相對穩定性較差。實際工作中少數司法警察存在著得過且過的思想,能離開警隊就離開,從而造成司法警察的忠誠度相對較低。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普遍存在著年齡老化、警力不足等現象。尤其在基層法院,很多正常的押解工作都需要聘用制法警協助完成。聘用司法警察,雖然解決了法院警力不足的一時之需,但由于其自身聘用期限的有限性和身份的不確定性,極易造成隊伍的不穩定。
4、司法警察警用裝備相對落后影響司法警察職權的充分行使。由于資金保障不足,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不能很好地落實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警務保障工作的完成。
二、解決司法警察行使職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完善現有立法。司法警察是一個獨立的警種,司法警察相應的職權是由人民警察的職能演化出來的,因此司法警察職能調整實質是對司法警察權的科學定位。從現有的社會基礎和法律適用情況來看,通過立法形式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進行調整也具備了一定的條件。因此應當在立法中明確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相應的職能,從而與三大訴訟法有效銜接,保證司法警察完整地行使保障能力的職權。
2、改革現有管理體制,統一編制。司法警察權從本質上講是警察權的一種,屬于行政權范疇。各級司法警察機關作為行政主體應當只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垂直領導,所以因此應當實行“編隊管理,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將司法警察編制單列。
3、樹立新的思想理念,提高司法警察的忠誠度。司法警察在理念上牢固樹立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規范執法、司法為民的工作要求;牢固樹立優質服務、延伸保障的工作態度;牢固樹立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的工作方法;加強教育培訓,嚴格隊伍管理,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從而更好地行使司法警察的職權。加強對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視,全面更好的落實警用裝備,減少非警務活動,從而使司法警察能夠更好的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