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外出駕車受傷 法院判決不屬工傷
作者:鮑旭 發布時間:2007-07-13 瀏覽次數:1760
陳某系徐州衛崗乳品有限公司招聘的搬運工。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第三項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中的“事故”應理解為工作事故、生產事故,包括機器故障等客觀原因,本案第三人受傷,并非是因其隨行車輛本身的故障所致,也不是第三人在其自身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等原因所致。而是由于其擅自替駕駛員駕駛車輛所造成。同時第三人作為隨車裝卸工,其隨車裝卸的工作職責與專職駕駛員的工作職責顯然不同,其擅自替非本單位的駕駛員駕駛非本單位的車輛,已非本職工作,第三人因該行為致傷與其隨車裝卸工作無必然聯系,不是履行工作職責所致,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二目之規定,作出判決撤銷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
由于考慮被告生活困難,案件承辦法官多次找到徐州衛崗乳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協商,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為第三人解決部分生活困難,公司領導決定,一次性給付第三人生活慰問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