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利用擔任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擅自挪用客戶貨款用于個人消費。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沈立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074月份以來,沈立群利用擔任原鹽城市森羽服飾有限公司蘇北分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取孫忠華、王海良、劉成明、季樹陸等客戶貨款合計21.96807萬元,均未按規定上繳給森羽公司,而是被其用于購買汽車、高檔服飾等個人消費,直至案發仍未歸還。案發后,沈立群陸續退出全部贓款,并已發還給受害單位。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立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為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被告人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退贓,并且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