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200772014時許,天下著大雨,十一歲的少年李瑞和朋友在秦淮區潤泰市場附近的公交車終點站等車,看到車來了,急于乘車的李瑞撞上了公交站臺旁邊的報刊亭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脾破裂。20086月李瑞將報亭的所有者南京某書報刊公司和實際經營者張偉告上了秦淮法院。200812月秦淮法院判決,除書報刊公司和張偉給付自愿給付李瑞6500元的經濟幫助外,駁回李瑞的其他訴訟請求。李瑞不服,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受傷少年:報亭干擾了自己正常的視線

李瑞在訴狀中寫到,由于事發當時天氣異常,報亭工作人員為了防止風吹散、雨淋濕報刊而壓蓋了塑料布,且前方又未留足人行通道,以致嚴重迷惑和干擾了其的視線,造成自己被亭外的擋板右邊角碰撞致傷,由于第一被告是書報亭的產權人,第二被告是書報亭的實際經營人,兩被告是實際侵權人。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醫療費10256.62元、護理費8100元、交通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營養費5000元、傷殘賠償金98268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法醫鑒定費500元、氣象資料費400元,共計人民幣143034.62元。

瑞在法庭上回憶了事發經過:2007720,吃過中飯,下午李瑞去銀橋市場找朋友,準備三人去新華書店,剛出門的時候沒有下雨,但過銀橋市場的通道十幾米的地方就開始下雨,由于沒有帶傘,三人跑到潤泰市場大廳,因為天一直在下雨,三人繼續跑,正好看到有輛16路車停在車站,三人就跑過去準備乘車。跑到書報亭時,由于老板娘背靠著書報亭的門,跟一個站在走道上男的說話,兩人站的位置把人行通道擋住了,導致行人無法通過,李瑞就想從垃圾桶和書報亭中間的空隙間鉆出去了。因為大馬路上有好多人在等車,下雨天視線也不好,書報亭上蓋著一塊塑料布,李瑞以為小擋板已經收回去了,就直接往前跑,一下撞到書報亭的擋板上了,撞到腋下肋骨出,并被彈回來了,一屁股坐在地上了,當時感覺被撞的部位非常疼,但還能走,李瑞便和朋友講要回去休息,兩人就攙扶李瑞到其媽媽在潤泰市場的店里。誰知剛走到一半,因為太疼了不能走了,李瑞就蹲在地上,李瑞媽媽得知情況后,便騎電瓶車將其送到了附近得第一醫院,第一次檢查沒有檢查出來,就回家了。李瑞躺在躺椅上睡覺,過了幾分鐘,便感覺呼吸疼,媽媽急忙再次把李瑞送到第一醫院,檢查結果是脾臟破裂,當晚7點多就開始手術了,摘除了脾臟,后來傷情經鑒定為八級傷殘。

報刊公司:李瑞受傷與自己無關

書報刊公司認為:李瑞陳述當時報亭的外擋板被塑料布蓋住,但實際上當時報亭并沒有用塑料布遮擋外擋板。而且報亭是由相關部門批準依法設置的,自己只是產權人,不是書報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不應當承擔責任。此外,李瑞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受的傷害是書報亭造成的。推一步講,即使李瑞陳述的是事實,書報亭是固定的,李瑞所受的傷害也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由本人承擔,對于原告所受的傷害,書報刊公司沒有任何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報亭經營者:接到訴狀才知道有這回事

報亭的經營者張偉認為自己很無辜,因為事發當天沒有人跟他講有小孩撞傷之事,直到接到訴狀后才知道有李瑞受傷的事情。張偉覺得小孩頑皮,不知道是在什么地方撞的,現在也沒有證據證明是被書報亭撞傷的。而且書報亭是靜止的,要撞也是李瑞自己撞上去的。書報亭的高度是1.5,李瑞身高1.3,客觀上不可能撞到。原告的證人保安與原告是親戚朋友關系,從事情發生到起訴已經有1年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調查:證人出庭作證證明損害事實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07年7月20日14許,原告李瑞與其朋友三人從銀橋市場出發欲乘公交車去新街口新華書店, 途中開始下雨,三人開始朝車站奔跑,看到16路公交車進站,三人加快速度,原告跑在三人的最前面,跑至被告某書報刊公司所有的、由被告張偉租賃經營的報刊亭處時,由于直行通道被他人擋住,原告即從報刊亭邊上的垃圾桶與報刊亭之間的空隙間鉆過去,撞到報刊亭外伸的擋板上,當時原告被彈回坐到地上,其兩個朋友即攙扶著原告去原告母親經營所在的場所南京潤泰市場,途中遇到該市場巡邏保安等人,后經南京市第一醫院診斷為脾破裂,并于事發當晚入院手術治療,于當月27日出院,原告的傷情經法醫鑒定為傷殘八級。

庭審中,原告申請證人其朋友和市場保安出庭作證,證明原告的傷情系撞至報刊亭上所致。兩被告則提出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告的傷情是撞至報刊亭上引發的,即使是撞至報刊亭上受傷,也是原告自己的過錯,如果下雨,為了做生意的方便,報刊亭外伸的擋板上蓋的塑料薄膜也是透明的,自己沒有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同時提出,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到孩子年齡較小、就受此傷害,被告某書報刊公司愿意給予原告經濟幫助6000元,被告張偉愿意給予原告經濟幫助500元。

另查明,原告所訴稱的報刊亭的規格大小、形狀、擺放位置均系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且已登記備案。

法院判決:報亭擺放符合規定,沒有過錯

南京秦淮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中,原告提出自己于200772014許,跑至被告某書報刊公司所有的、由被告張偉租賃經營的報刊亭處時,撞至報刊亭外伸的擋板上,致使其受傷的事實,雖然兩被告對此事實予以否認,但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足以證明該事實的存在,法院對原告陳述的該事實予以認可。對于原告提出的由于當時天氣異常,被告工作人員為了防止風吹散、雨淋濕報刊而壓蓋了塑料布,且前方又未留足人行通道,以致嚴重迷惑和干擾了原告的視線,造成原告被該亭外的擋板右邊角碰撞致傷,并據此主張由兩被告連帶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43034.62元。對此訴訟主張,從原告對事發經過的陳述可知,事發當日,原告與朋友人跑至訴爭的報刊亭附近時,見公交車進站,原告沖至最前面,跑至報刊亭外伸的擋板處時,原告疏忽大意,以為該外伸的擋板已經被收回,未盡到自己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是下雨天,小擋板上蓋有塑料薄膜,但從被告張偉正在營業的角度分析,該薄膜也應是透明的,從原告的年齡來分析,其有足夠的分辨能力,如果其稍加注意,正常行走即可避免損害事實的發生;且報刊亭擺放位置及形狀、大小均是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是符合相關規定的,且該報刊亭也不是臨時擺放在此處的。綜上,原告并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對原告損害事實的發生存在過錯,反而是原告在此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某書報刊公司自愿給予原告6000元的經濟幫助、被告張偉自愿給予原告500元的經濟幫助,法院尊重當事人的意見,予以采納。依法判決:

一、被告南京某書報刊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李瑞人民幣6000元。二、被告張偉給付原告李瑞人民幣500元。三、駁回原告李瑞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