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審判實踐中審理周期長的案件類型,主要有五方面:1、批量民商事案件。這些案件大多涉及民生及社會和諧穩(wěn)定大局,不便于及時下判,需要做大量工作調解協調,導致案件無法迅速審結;2、涉公告類案件。此類案件有些是受理后因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有些是審理過程中發(fā)現當事人難以送達后轉為公告送達,有些是經過二次公告送達,還有的是涉及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的送達。公告送達一般送達時間較長,這在客觀上造成案件無法及時審理,審理周期很長。3、涉鑒定、評估類案件。此類案件有些涉及多項鑒定,既要質量鑒定,又要價格鑒定,如建設工程類的案件鑒定通常涉及質量、加固、審計等多種鑒定評估。另外,鑒定評估部門受理后多少時間內鑒定評估結束目前也無明確規(guī)定,導致法院辦案受牽制。4、疑難復雜案件。此類案件大多存在證據不全,雙方當事人說法針鋒相對,雖經過多次開庭,一些事實還難以認定,法律適用仍存在難點,有些需要法院進一步外出調查核實,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還未有有效的解決模式。5、承辦人積案較多的案件。目前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些業(yè)務庭室工作量嚴重超負荷,案件數量多,辦案時間緊,辦案正常流轉速度受影響,導致一些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周期延長。

對策:1、加強立案審查,把好立案關。一是把好當事人信息資料關。立案時注意當事人信息資料的采集,包括身份資料、電話,工作單位,現在住所地等內容;二是把好管轄關,無管轄的案件不要立案,否則會產生無用勞動;三是要對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發(fā)現遺漏當事人情況的向當事人說明,及時更正,以減少審判環(huán)節(jié)的重復勞動。2、強化均衡結案理念,合理安排辦案時間。承辦法官要根據手中難易程度不一的案件具體情況,按照同一類型案件集中審理、按時間先后順序進行審理、按照先易后難次序審理等不同情況有序安排工作,不雜亂無章,顧此失彼,難易不分,機械安排工作。3、加強疑難案件討論制度,使難案不難,及時下判。疑難復雜案件的順利解決必須依賴集體的智慧,如合議庭的合議,業(yè)務庭內的探討,審判委員會的評議以及必要時上級法院的指導等,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疑難案件討論制度,以便在時間安排上,人員落實上更具有可操作性,方法上更具有靈活性,為及早擬定疑難復雜案件處理方案打好基礎。4、加強與鑒定評估機構的溝通聯系,促其及時出具報告以便早日審理案件;同時,可在社會中介機構中引入適當的競爭機制,使優(yōu)質高效的中介機構更好地服務滿足于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5、科學合理配備審判資源,均衡各業(yè)務庭室辦案人員的工作量,避免畸輕畸重現象發(fā)生,提高干警辦案積極性。6、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對中止、中斷、延長及扣除審限的情形進行審查,嚴格把關,加強審判管理部門與業(yè)務庭室的溝通和協調,對審理周期長的案件采取必要的跟蹤監(jiān)督措施,促使承辦法官及早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