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  近日,居住在秦淮區某小區一對老夫妻從秦淮法院法官聯絡員手中接過了4萬元的補償款后,臉上終于露出了久違的的笑容。從去年3月老人的女婿將他們居住的多年的房屋賣給了被人后,新房主一直要求兩位老人搬走,老人整天過著惶惶不安的日子,連樓也不敢下,生怕自己走出了家門就再也回不去啦。

隱患??家庭內部換房協議

今年80周歲的王老漢和老伴一直居住在秦淮區某小區202室房屋,雖然該房產的所有權人為其小女婿李某所有,但老人一直住的心安理得。早在1979年王老漢的女兒和女婿就開始共同生活了,如今孩子都二十好幾了,雖然兩人一直未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無論是老人還是親友都認可了他們的婚姻關系。1999年李某名下的私房拆遷,政府安置了秦淮區某小區202室一小套房屋。同年,王老漢所住的秦淮區紅花街道也遇到拆遷,因202室房屋面積較小,通過家庭內部協商同意,由拆遷部門安置給小女兒女婿一家一大套產權房,同時約定202室的房屋所有權過戶給王老漢的大兒子并由王老漢和老伴實際居住使用。20023月,老人搬入202室房屋居住,20031月,戶口也遷入該處房屋,但因種種原因202室房屋的產權過戶事宜一直未能辦理,老人雖然偶爾也擔心過,但心想都是一家人,過不過戶應該沒關系的。

禍起??女婿偷偷將房賣

20084月的一天,一位張姓年輕人手持房產證來到王老漢家中,說房子已被他買下,請兩位老人趕快搬家。王老漢和老伴被搞得一頭霧水,但再看看來人手上的房產證,也不象是假的。原來,200833日,老人的女婿李某與年輕人張某簽訂了一份《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將座落于秦淮區某小區202室,建筑面積42平方米的房屋賣與張某;張在200835日前給付定金2萬元;房價為35萬元,于200835日前支付14萬元,330日前以抵押貸款方式支付21萬元。之后,李某收到買房人張某的購房款。35日,張某取得房屋的產權證,317日又取土地使用權證。雖說房子的兩證在手,但由于兩位老人一直居住再里面,不同意遷讓,雙方多次發生沖突,110也多次出警,但問題也一直沒能很好解決。

訴訟??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2008421日,王老漢的小女兒一紙訴狀將丈夫李某和買房人張某告上秦淮法院,認為自己與丈夫是事實婚姻關系,202室的房屋雖然登記在丈夫一人名下,但系婚后取得,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在未經其同意、陳某也未盡必要審查義務的情況下,就該房簽訂的買賣協議是無效協議。

李某則認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房產,而且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完成交易的全部手續,根據物權法規定,買賣合同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張某認為,房屋產權人是李某,自己已經支付相應對價,在買房過程中是善意的,至于原告與李某兩夫妻之間的事情與自己無關,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與張某在進行房產交易時房屋所有權登記在李某一人名下,張某已盡到必要的審核義務,其主觀上是善意的,應受法律的保護,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再訴??買主要求兩老人遷讓

雖然王老漢女兒在訴訟中敗訴了,意味著法院通過判決確認的買賣合同的合法有效,但張某依然無法住進自己購置的房屋中。20089月張某作為原告又來到秦淮法院訴訟,要求王老漢和老伴返還非法占有的202室房屋,同時將戶口遷出,并賠償損失6000元。

王老漢和老伴認為,自己并未非法占據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權,要求一直住在該房中,堅決不同意搬遷。

200812月,法庭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作出了判決。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從案件的事實發生表明,王老漢和老伴對秦淮區某小區202室的房屋享有使用權,該權益應附著于房屋的所有權之上,而不論其所有權如何發生變動。因此,原告雖享有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排除兩被告的合法使用權,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言和??法官聯絡員化解糾紛

兩起訴訟案件都結束了,王老漢雖然暫時可以居住在202室房屋內,但老人心里還是常常擔驚受怕,生怕房主哪天又要趕他們走。王老漢找到所在社區的主任,希望社區能幫幫他們,問題總要解決。社區主任打電話給秦淮法院負責該社區的法官聯絡員周曉,轉達了老人的擔憂。周法官十分重視,聯系好審理老人案件的尹春法官,一起趕到老人家中。老人提出為了能安渡晚年,結束這種天天擔驚受怕的生活,同意讓出房屋,但自己和老伴沒有生活來源,要求房主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兩位法官聯絡員答應幫助老人調解。第二天,就與張某聯系,在庭審一直不同意調解的張接到法官的電話后,表示為盡快實現自己的權益,也同意調解。從去年12月底到今年3月份期間,法官聯絡員為雙方組織了多次調解,在耐心細致的調解中,不斷縮小雙方在經濟補償的數額上的差距。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近日,王老漢和老伴將房屋交給了張某,并接過張某4萬元的經濟補償,老人將用這筆錢在外租房。而老人的女婿在此過程中一直未露面。

 

法官提醒:法院在審理房屋買賣合同案件中,經常會遇到象王老漢這樣的受害人,因為家庭內部的協議或贈與等形式發生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有些由于基于親人之間的信任,沒有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過戶手續,不僅會帶來訴訟的負擔,而且易導致自身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