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的思考
作者:袁茹茗 發布時間:2008-12-09 瀏覽次數:2330
內容概要:隨著全國法院系統改革的深入,對司法警察察工作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但是司法警察隊伍的嚴重缺乏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法院工作的開展。針對這一問題,司法警察工作進行了一系列大膽的嘗試,其中就包括聘用司法警察制度。筆者試從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現狀著手著重分析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的利弊以及急待解決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聘用制司法警察、現狀、利弊分析、問題、建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來,一直在維護法律尊嚴和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為開創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績,下面筆者就司法警察工作改革中,人民法院試行聘任制司法警察改革的有關問題提出一些認識和看法。
一、司法警察隊伍概況
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明確了司法警察組織、建設的重要性,司法警察的職能得到明確和完善。但是,隨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向前推進,司法警察隊伍警力不足,整體素質不高,不能滿足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改革的需要,不能適應日益提高的審判工作需要的矛盾也逐漸顯現。尤其是在死刑復核權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死刑二審案件要全部開庭審理以后,司法警察的缺額就顯得特別突出。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理順司法警察進出口渠道,對現行司法警察實行專職司法警察(行政編制)和聘用制司法警察(合同制)雙軌制度。人民法院和司法警察簽訂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五年,聘用期間司法警察和法院其他人員的待遇相同,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否則則按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合同。聘用制司法警察主要從武警復轉軍人、大中專警官院校畢業生中公開招聘,年齡控制在25周歲以下。
二、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的利弊分析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明確提出:“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試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順司法警察進出渠道。”《綱要》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改革提出了改革依據和改革方向。為此,各級人民法院把試行司法警察聘任制作為人民法院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積極探索,打破司法警察隊伍體制上“能進不能出”、“一包定終身”的管理模式和思維定式,建立全新的進出渠道和定期“換血”的運作模式,使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煥發出勃勃生機。應該說,隨著國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保障、保險制度的相繼建立,在人民法院內部推行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條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司法警察捧的不是鐵飯碗,工作有壓力,對司法警察有激勵作用,而且這也是理順司法警察出口、解決老齡化問題的重要途徑。根據優勝劣汰的原則,每年進行一次調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這樣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又不斷充實新鮮血液,使司法警察隊伍永遠保持生機和活力。充足的人才市場,給開展司法警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機會。
三、當前聘任制司法警察工作急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基本完成,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改革也逐步向前推進,聘任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的職責,擔負起維護法律、保障法院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的重任,成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的一個組成部分和主要的警力保障,為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同時,在聘任制司法警察隊伍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筆者通過對聘任制司法警察隊伍的調查,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用人體制不理想。
自從各級法院司法警察隊伍成立以來,加大了對聘中制司法警察的錄用,但采用的方法不盡相同,對此,也沒有統一的規定。大部分聘用制司法警察來自退伍軍人和武警,他們的年齡相對較大,能夠在職的時間相對較短,剛剛熟悉司法警察業務就面臨解聘,同時文化素質相對較低,很難適應司法警察執法活動的需要。而且大都存在臨時觀念,認為不可能成為正式司法警察,而給管理工作帶來難度;還有一部分聘用制司法警察直接由法院司機、勤雜人員改為,致使司法警察隊伍層次參差不齊,缺乏基本的文化、業務素質,這些做法都是為了湊人數,應付檢查,而沒有提高到為審判工作服務的角度來認識。
(二)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物質待遇不高,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
聘任制司法警察在聘用合同中應當享受的工資、保險、社會福利、崗位津貼及執行特殊任務時享有的特殊津貼均得到了保障,這是不容質疑的,但是收入和正式司法警察的差距普遍較大。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經費實行人員包干制,從當地政府財政申請撥款支付,使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待遇固定在所撥付的經費中,基本上不享受其他獎金待遇,在與正式司法警察承擔相同工作負荷的情況下,有同工不同酬的實際差距。
(三)聘任制司法警察面臨再就業的困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試行聘任制暫行辦法》規定:“年齡達到35周歲一般不再續聘?!边@一規定是聘任制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從事司法警察職業的年齡上限。“不再續聘”意味著年齡屆至的聘任司法警察將面臨再次就業的現實。這對于一名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崗位工作年限較長,除司法警察專業技能而無其他技術特長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存在再就業的危機感。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數聘用制司法警察熱愛司法警察職業,只是因為會面臨再次就業、為今后的出路擔憂,而無法安心本職工作。在從事本職工作的同時,也在為自己退路另謀打算,影響了司法警察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的建議
(一)嚴格聘用制司法警察進口,提高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整體素質。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聘用制司法警察錄用制度,堅持通過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優秀人員充實司法警察隊伍。其次要堅持專業司法警察與聘任司法警察相結合原則,從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穩定性、專業性的角度出發,應保留司法警察隊伍中的領導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員聘任。然后根據司法警察工作性質和特點的要求,為保證聘任人員具有較高質量,從應屆高等院校畢業生、軍隊和武警退役軍人中聘用。同等條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畢業生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優先聘用。最后聘用制司法警察隊伍必須年輕化,年齡控制在25周歲以下;文化程度高,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品行端正,沒有受過黨、政紀處分,志愿從事司法警察工作。
(二)關注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物質待遇問題,完善激勵機制。
進一步提高聘用制司法警察的物質待遇,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待遇問題,涉及體制、經費、就業環境等多種因素,需要法院系統和社會各界長期的共同努力,就目前而言,筆者認為,法院應及時與本轄區的黨委、政府、組織人事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建立有關聘任制司法警察的一整套物質保障制度。筆者認為,此項工作事關轄區司法環境、司法水平的改善和提升,只要法院系統加以重視并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黨委、政府是應該也可以給予法院支持的。其次要逐步完善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激勵機制,在其工作有突出表現、有顯著成績或特殊貢獻時,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增強其工作積極性。
(三)完善用人機制,解決聘用制司法警察的保障問題。
為了解決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后顧之憂,為其提供更好的再就業環境,具體到制度設計,重點應包括以下三項內容:一是將工資、醫療、養老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并建立聘任制司法警察個人帳戶,按規定足額入帳發放。另可定期在帳戶內存入一定經費,作為解聘后的生活補助費,給解聘人員一個二次就業的“緩沖期”。二是盡早與地方人事部門特別是“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門建立起良好的協作關系,以“人才儲備”、推薦、交流等多種形式,盡可能地為解聘人員提供更多的二次就業機會。三是建立由下而上的晉升制度,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從聘用制的優秀司法警察中遴選出警隊領導干部,逐級晉升,對達到一定職務、級別、警齡的,可在司法警察崗位上退休。
參考文獻: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試行聘任制暫行辦法》
3、師宕編著《司法警察》,2001年版,海南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