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收了他人的房款又偷偷將房產過戶給女兒,造成一房二主的局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產究竟歸誰?日前,無錫北塘法院受理了這起房屋買賣糾紛案,判決過某賠償王某18萬余元的損失。

王某租住房東過某的一處房屋多年,兩人一直相安無事。200081,過某和王某訂立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房屋出售給王某,同時規定了先付款后過戶,只是沒有明確具體的過戶日期。王某清楚地記得,訂立協議時,該處房屋是登記在過某個人名下,并沒有登記共有人。協議訂立后,王某付清了房款4萬元并居住房屋至今。然而離協議的簽訂已經過了好幾年,過某卻一直未能履行將房屋過戶給王某的約定。王某找上門來才知道,原來過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048月偷偷將房屋買賣過戶給自己的女兒。王某惱羞成怒,于200611月訴至法院。

法庭上王某訴稱,20008月,其與房屋產權人過某達成房屋買賣協議,其已付清房款4萬元并居住至今,但過某一直未能協助過戶,反而違反協議將此房過戶他人,現要求判決過某按照現房市值賠償損失18萬余元。

過某則辯稱,訴爭房屋是其夫妻共同財產,其與王某達成房屋買賣協議時,其妻不知情,且該房屋為房改房,在20018月前不得進行市場交易,故協議應為無效,另外王某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因此請求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訴爭房屋登記于過某1人名下,基于房屋所有權的公信力,他人有理由相信過某之妻已授權過某處置房屋,且房屋已實際由王某居住多年,現并無證據證明過某之妻主張過協議無效,因此應當認定購房協議有效。基于有效的協議,過某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成就時,即時將房屋過戶給王某。現房屋所有權已轉移他人,致使協議不能實際履行,過某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王某主張按現房屋市值賠償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可予支持。現雙方未約定具體過戶日期,王某在房屋實際占有后可隨時主張所有權過戶,過某有關訴訟時效的辯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故法院判決過某賠償王某1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