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20071214,淮安清浦法院立案庭收到淮安清浦振昌金屬制品發展有限公司證據保全的申請,該公司要求對位于江蘇沙鋼集團淮鋼特鋼有限公司的72立方米、94立方米高爐等進行證據保全。經審查,淮安清浦振昌金屬制品發展有限公司于200411月和江蘇沙鋼集團淮鋼特鋼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后雙方發生糾紛,淮安清浦振昌金屬制品發展有限公司于20071122向淮安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江蘇沙鋼集團淮鋼特鋼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6000余萬元。因江蘇沙鋼集團淮鋼特鋼有限公司租賃給淮安清浦振昌金屬制品發展有限公司的72立方米、94立方米高爐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故江蘇沙鋼集團淮鋼特鋼有限公司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72立方米、94立方米高爐予以拆除,但是淮安清浦振昌金屬制品發展有限公司認為72立方米、94立方米高爐是仲裁的標的物,其投入1000多萬元的維修及資產,一旦拆除,無據可依,一方要拆除,一方予以阻止,雙方對立情緒較大,且因拆除,110多次出警。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收到淮安清浦振昌金屬制品發展有限公司證據保全的申請后,認為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當天,在受理并裁定予以保全該證據的同時,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爬上幾十米高的高爐、污水池對相關證據進行保全。使得江蘇沙鋼集團淮鋼特鋼有限公司如期對72立方米、94立方米高爐予以拆除,淮安清浦振昌金屬制品發展有限公司亦有了仲裁的依據,雙方當事人對法院快速、高效、公正的作風均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