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今年以來,徐州中院全面貫徹司法為民宗旨,積極拓寬審判公開的渠道和范圍,及時推出便民訴訟措施,強化和規范法官釋明權的行使,努力降低和減少當事人訴訟風險,對促進當事人服判息訴,提升審判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產生了重大意義。

一是在起訴與受理階段,立案法官就訴訟的風險及時行使釋明權。該階段,法官釋明的核心應圍繞當事人訴訟的成立與否展開,釋明的對象均為原告,釋明的內容主要為原告不明確的訴請、事實、理由,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等。二是在庭前準備階段,法官助理就訴訟證據的提供積極行使釋明權。法官助理釋明的職能在于為庭審收集各種訴訟資料,從而為庭審提供更多、更正確的裁判信息。要求法官助理以適當積極的方式行使釋明權,引導雙方當事人積極舉證。通過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指導舉證,并在證據交換時根據當事人對法律的認知情況,對有關情況進行必要的釋明。三是在開庭審理階段,主審法官就訴訟程序的進行適時行使釋明權。法官應圍繞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和防御的爭執點,按照當事人的真實意圖,站在中立的立場上適度、謹慎地予以提示,引導雙方當事人充分辯論。如當事人對事實及主張不清楚、不完整的,法官可行使釋明權,令其補充陳述,對當事人疏忽的法律見解,也可行使釋明權。通過釋明權的行使達到當事人與法官充分的意思溝通,即法官真正理解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和主張,當事人了解法官審理此案的法律框架,以免給當事人造成意想不到的打擊。四是在宣判階段,法官應就當事人上訴權利及申請執行期限進一步進行釋明。法官應當圍繞當事人是否上訴,上訴期限,裁判生效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請執行的期限進行詳細全面的釋明,以免當事人喪失訴訟權利和申請執行的權利。五是在執行階段,執行員應當就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釋明。執行員應當圍繞申請人應當提供義務人必要的財產線索,行動跡象,而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會被采取強制措,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進行全面詳盡的釋明,以免權利人轉嫁風險,義務人埋怨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