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之余,偶爾閉上眼睛小歇,竟然常常會想起十幾年前老庭長審理的一起贍養案件,當時情景竟歷歷在目。

    那是一起案情非常簡單的贍養糾紛,一個七十多歲的老人和四個不孝的兒子,不孝的原因竟僅僅緣自兒子們相互攀比結婚時老人提供了不同的房子,使我印象最深的是,在半天的庭審中,說理與調解竟占據了90%的時間,老庭長不僅分析了兒子們各自結婚時的經濟水平與老人投入比例,甚至還引用了幾個古代有關孝道的故事。最終案件調解了,兒子們攙扶著老人回了家。

    我忽然感受到,法律的條文是簡單和平實的,而適用這個條文,卻需要一種強烈的人文情感來支撐。一個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作出裁判輕而易舉,而真正讓老人從法律中得到溫情與幸福,需要司法者對法律更深層次的理解,也許是對人性的一種理解。

    人是有思想與感情的動物,一起贍養糾紛的真正解決,不是強制兒子拿了多少錢,而更在于一種親情的復蘇,這也意味著法律條文本身的單薄和司法活動的艱難。馬克思說過:法律如果能夠自由運用,就不需要法官了。用現在的話說,就可以讓電腦去審判了。之所以不能這樣做,是因為法律關注著一種復雜的、大腦皮層發達的動物---人。法律價值的體現,不僅需要法官,而且需要法官以對法律最誠摯的理解去適用法律。

    作為法律人,也許不應僅僅關注法律本身,不應把條文視為一種簡單符號,不應使思維機械與平面化,不應讓自己的思想停留在技術層面。

    功夫在詩外,在和諧社會的今天,作為我們的法官也許只有從人情與感性中汲取營養,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蘊涵的人性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