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的思考?以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為視角
作者:徐健 發布時間:2010-01-15 瀏覽次數:944
[內容摘要] 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存在著一些不足,筆者在此通過與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的比較,來找出兩者之間的差異,特別是借鑒大陸法系好的方面,進一步深化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研究。
[關鍵詞] 我國 犯罪構成 大陸法系 思考
犯罪構成理論被認為是“刑法理論王冠上的寶石”,是刑法理論水平的重要標志。當今世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論體系具有顯著的代表性。在此,筆者擬對大陸法系與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作一下分析比較,找出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缺陷所在,并就其對我國犯罪論體系的借鑒意義進行探討。
一、大陸法系與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介紹
(一)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
早期的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由德國刑法學家貝林格創立,經麥耶及麥茲格等人的努力得到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傳入日本后由小野清一郎等法學家的探索和完善,大陸法系形成了一套邏輯結構嚴密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按照這套理論,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僅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還要看其是否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才能最終確立是否犯罪。具體有以下特征:
1.構成要件符合性。某種行為符合構成要件的情況,叫構成要件符合性。①這是第一重判斷。即犯罪必須是符合刑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的某種犯罪要件的行為。這是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一般來說,構成要件的要素包括客觀要素和主觀要素。判斷某一侵犯行為具有構成要件的符合性,就必須要求侵犯行為具備這兩大構成要素,這是一種一般的、定型的、客觀的判斷。
2.違法性:即犯罪要具有違法性,這是第二重判斷。所謂違法性,指行為根據法的見地不能被允許的性質。②違法性有形式違法性和實質違法性兩種,在通常情況下,具備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違法的,但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雖然符合構成要件,但實質上并不違反法秩序的場合,即存在違法阻卻事由的場合時,就排除該行為是犯罪行為。
3.有責性。犯罪的成立還要求第三重判斷,就是行為人具有責任,即能夠將對行為的非難加于行為人。有責性包括責任能力、故意、過失和期待可能性等內容。對于沒有責任能力或沒有故意、過失的行為人的行為,就不能進行責任非難。行為人若想辯護自己的行為并非犯罪行為,必須證明存在以上有責性要素的缺失,即存在責任阻卻事由。
(二)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
我國理論界關于犯罪構成的理論并未達成完全一致,但也形成了通說。即根據我國的傳統犯罪構成理論,犯罪之成立以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為充分條件,這是我國學者所公認的。犯罪客體是刑法所要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威脅的社會關系,它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犯罪客觀方面要件是由一系列客觀事實情況組成的類要件,具體包括:行為客觀表現、行為對象、行為結果、行為時間和地點等客觀事實要素。犯罪主體要件的內容取決于刑法的具體規定,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限制主要有兩個方面:對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和對行為人身份的限制,其中,刑事責任能力屬于一般要件,身份特征屬于選擇要件。犯罪主觀方面要件是由一系列主觀心理活動組成的類要件,具體包括:罪過心理(故意或過失)、行為動機等。
二、兩種犯罪構成理論之評析
(一) 我國傳統犯罪構成理論評析
我國傳統的的犯罪構成模式被稱為“耦合式”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犯罪構成要件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構成。即一個行為,只要同時符合這四個方面的要件就成立犯罪,缺少任何一方面的要件,犯罪便無存在之地。這種一元的犯罪論體系在直觀上并不反映認識犯罪的邏輯過程,具有靜態的特征。它的優點是簡單、易操作,但是,毋庸諱言,其不足之處也一樣突出,表現在:
1.難以包容一些合法的抗辯事由問題,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脅迫等。在我國傳統的刑法理論中,違法性不是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而是作為犯罪的特征而確立的,至于違法性阻卻事由,也不是放在犯罪構成的范圍內,而是作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加以確立。如果一個行為人出于正當防衛的目的而造成正在進行行兇的不法侵害人死亡,根據刑法規定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我們依據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來分析,在犯罪客體上,行為人侵犯了為刑法所保護的人身權利;在犯罪客觀方面,具有殺人致死的行為;在犯罪主體上,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在犯罪主觀方面,行為人的殺人行為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行為人的行為充足了犯罪構成四要件,因而我們可以得出正當防衛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結論。這樣可以看出,正當防衛等正當化事由已嚴重與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相沖突。在我國,刑法的正當化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行為要素,這就使刑法中的正當化行為成了游離于犯罪體系之外,與犯罪構成體系不發生任何關系的“活潑元素”。而且超法規的正當化行為因其“超法規”而無法在法定化的犯罪構成體系中得到應有的關照和展開,形式上觸犯法條但實際上卻為法秩序的整體精神所寬容的犯罪,難以找到“出罪的”突破口,致使形式違法性與實質違法性之間的沖突,法理與情理的對抗在所難免。③所以說,僅僅在犯罪構成之外規定幾種正當行為是遠遠不夠的,畢竟法不能列舉全部正當化行為。
2.不利于發揮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我國刑法的基本功能不僅僅在于懲罰犯罪,保障功能也是其重要的一面。保障功能包括公民不受犯罪侵犯的功能和保障罪犯不受刑法規定以外不正當刑罰處罰的功能。而確保保障功能實現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出罪”機制的建立,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出罪機制,才可以在犯罪的認定上不僅可以“進”,也可以“出”。要想“出”于犯罪,一個很重要的機制就是辯護機制。可惜的是,由于傳統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具有耦合式的邏輯結構,在應用該理論分析某一具體犯罪時,往往通過對四要件的逐一遴選之后,就可以在認識階段上一次性的得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結論,而沒有進一步的違法性、有責性的排除分析。其結果,失去在定罪過程中應有的謹慎,不僅不能明確違法的相對性,而且未免有擴大定罪范圍之嫌,不利于限制司法權,保障被告人的權利。這種做法就相當于把一個人關在了“圍墻之中”,使行為人幾乎不可以借助四個構成要件中的某些要件進行辯護。辯護制度的缺失也造成犯罪構成與一些倫理觀念相沖突,應該說法律與人性倫理沖突不可避免,但是我們絕對不能對此視而不見。 此時,我們有必要引入辯護制度,畢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破壞人性中最本質的東西。
3.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要件與傳統思維規律不符。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通說一般認為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構成。只要具備上述要件,犯罪就成立。在認定犯罪成立之前,需要對各要件進行分析和判斷。然而,在犯罪成立與否尚未確定之時,對各要件卻冠以“犯罪”之名,顯然是思維混亂,不符合犯罪認定的邏輯,在犯罪成立之前如此稱謂,也有先入為主、有罪推定之嫌,實與現代形事法治精神不相吻合。而且,先考慮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等于先定罪,再找證據,這也與先有證據再定罪的司法理念正好相反。
(二)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的評析
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遞進式”犯罪構成體系, 由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構成。其“三元”犯罪論體系雖然較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顯得繁瑣,但直接反映了判斷犯罪成立與否的動態認識過程。它雖與法律對犯罪諸要素的規定不直接聯系,但其邏輯思考過程,從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有著嚴密的、不可逆轉的先后順序,使得犯罪構成理論上對犯罪成立要件的論述,與實踐認定犯罪的過程之現實基本保持了形式上的一致,從內到外,符合認識的規律,這種“三元”體系,其成立犯罪的三個要件實際上與刑法的三個基本原則是一一對應的:構成要件符合性對應罪刑法定原則,違法性對應法益保護原則,有責性對應責任原則。其實際包括了作為行使刑罰權對象的犯罪的實質要素和形式要素兩個方面。這種判斷順序,與從“形式到實質”、“從客觀到主觀”、“從一般到個別”的思維方式是一致的。④但是,大陸法系的犯罪構成理論也并非完美無缺的,現代大陸法系構成理論在經歷了古典派的犯罪構成論到新古典派的犯罪構成論,再到目的主義的犯罪構成論的歷史演進過程中,其體系日益繁瑣的缺陷也隨之更加明顯,主要表現在對同一要素的重復評價。如故意和過失既是依據該犯罪構成理論進行第一次篩選的構成要件的要素,也是第三次篩選??有責性判斷的責任要素,雖然這樣體現了定罪過程應有的謹慎,但這樣的重復評價容易出現一個紊亂的認識過程。
三、 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理論的借鑒意義
以上論述指出了我國及大陸法系犯罪構成的各自特點及優缺點,可以看出我國的犯罪構成要件與犯罪成立是等同的。對于犯罪行為的客觀、主觀評價,積極判斷和消極判斷,違法判斷和責任判斷是一次完成的。在這樣的概括性評價中,因為缺乏應有的區分,致使實質違法阻卻事由和責任阻卻事由無法得到應有的關照和展開。⑤ 既然我國的犯罪理論構成存在著諸多不足,自然應對其進行改造,采納大陸法系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優點,建構一個符合我國國情,能在實際運用中發揮良好功能的體系已十分緊迫和重要。那么,如何構建我國的犯罪理論體系呢?筆者認為,應建立一種雙層次的犯罪構成體系。
該模式第一層次為形式的犯罪構成要件,這指從形式上看,該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它包括犯罪的客觀要件、犯罪的主觀要件和犯罪主體。即取消犯罪的客體要件,理由是犯罪是體現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只要符合了客觀要件、主觀要件的行為,就可以認為其形式上符合了犯罪構成。而犯罪客體是對犯罪本質的揭示,對犯罪本質的揭示,不能成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因為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層面上的一系列客觀存在的主觀事實或者情況,屬于犯罪現象的范疇,而犯罪的本質是犯罪屬性,是犯罪概念的范疇,不能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這樣做,既克服了大陸法系的重復評價,又與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有暗合之處。此層次是對事實的判斷,是客觀的、抽象的、積極判斷,表明了行為的形式上符合犯罪。
第二層為實質的可罰性,即對形式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要進行實質的判斷,看其是否應罰。它包括行為是否實質違法和行為人是否有責任豁免事由。對實質違法的判斷應以行為人是否出于正當化的目的且為了保護更大的法益來判斷。若行為人是出于此,則行為人的行為就阻卻違法。責任豁免事由是指:因為不可歸責于行為人的原因,若予以譴責行為人就與刑法保護的重大價值或人性理論發生了重大的沖突時,此時行為人就有責任豁免事由,這主要指期待可能性。這是一種消極的判斷,是對上一層次的檢驗。
這樣,犯罪構成的模式就有了“進”罪和“出”罪的機制,這種改造思路基本上能夠達到預期目的,可以較好地解決我國現行犯罪構成的一些難題:(1)可以將犯罪的成立要件充分融入到刑事訴訟對抗制辯護中,一些人可以根據期待可能性理論來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使當事人雙方廣泛主動地參與定罪過程,從而使得犯罪構成不僅僅是靜態的“犯罪規格”,而且是動態的“定罪過程”,動態的犯罪構成理論能更清晰的體現人類的認識規律,對行為的判斷過程先客觀再主觀的過程能更好地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培養人們法律至上的觀念,這有利于加快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步伐,盡快實現真正的刑事一體化。(2)能充分實現其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功能,達到了法理與人情的統一。同時,它能更好地維護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唯一法律依據,而在此犯罪構成模式中,既可以認定犯罪,也可以排除犯罪,從而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3)可有效地限制國家刑罰權。行為之成立犯罪必須先后具備兩個條件,反映出多重評價的定罪思路,從而有效地限制可受刑法處罰行為的范圍。(4)可有效避免我國目前犯罪構成理論的尷尬處境,正當防衛等正當化事由也在犯罪構成體系內得到合理解決,從而確立了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唯一的法律依據的觀念。在改造后的犯罪構成體系中,行為構成犯罪,既要具備構成要素符合性要件,又要滿足阻卻抗辯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就無法成立犯罪。⑥如此,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的原因在改造后的犯罪體系中就能夠得到很好的說明。
參考文獻:
① 馬克昌:《比較刑法學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② 馬克昌:《比較刑法學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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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梁根林、付立慶:《形事領域違法性的沖突及其救濟》載《刑事法評論》,2002年第10卷。
⑥ 于改之,溫登平:《犯罪構成理論再探》 法學評論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