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5月3日電   長期以來,出租車司機和出租汽車公司之間是承包經營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存在爭議,那若“二駕”出事故身亡出租車公司是否應該負責?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全省2011年度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案例判決說明:出租車司機、出租車公司構成勞動關系,“二駕”出事身亡公司也要負責。

  王某系海安某出租汽車公司的代班駕駛員(俗稱二駕)。其租用的車輛系呂某根據與該公司簽訂的《出租車全額租賃承包經營合同》駕駛的車輛。該合同約定:呂某通過支付車輛全額租金的方法取得該公司出租車輛使用權;該公司擁有營運車輛所有權和管理權;承包人可自行選擇代班駕駛員1名,該駕駛員必須符合公司的規范要求,并與公司簽訂代班合同。2010年2月8日,王某駕駛該出租車墜入河中不幸身亡。此后,王某之妻馮某因王某與該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訴至仲裁,后又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出租車司機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訓,對外以出租車公司的名義搭載乘客,雖然表面上看,出租車司機具有自主決定勞動時間、勞動地點的權利,但這是由工作內容的特殊性決定的,實際上必然產生的各種費用決定了其不可能選擇不提供勞動,其是通過承包出租車公司的車輛經營權而獲得謀生的機會,也就是說其收入來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車司機相對于出租車公司在人格上、組織上、經濟上有一定的從屬性,二者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法律、法規及政策性規定也要求出租車公司為出租車司機購買社會保險,出租車公司應當和其他用工單位一樣承擔用工成本,在獲得經營利潤的同時承擔應盡的社會義務。因此,確認王某與海安某汽車出租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表示,長期以來,出租車司機和出租汽車公司二者之間究竟是承包經營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出租汽車公司通過承包經營合同的方式規避自身的義務,將與司機的關系定位成承包經營關系,是目前出租車行業的普遍現象。這種做法,否定了其自身用人單位的性質,繼而也否定了出租車司機勞動者的地位,使眾多出租車司機無法享受到勞動者應有的社會保險等待遇,致其勞動保障權利嚴重受損。實際上,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行為只是一種出租車行業對從業人員進行管理的經營管理模式,《承包經營合同》本身是從屬于《勞動合同》的內部管理合同,而不能替代《勞動合同》。隨著社會的進步,社會保障更趨完善,出租車公司應當和其他用工單位一樣承擔用工成本,在獲得經營利潤的同時承擔應盡的社會義務,在與出租車司機簽訂承包合同的同時更要注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官表示,出租車司機對外以出租汽車公司的名義營業,其提供的勞動亦屬于出租汽車公司經營業務的組成部分,雖然二者往往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但出租車司機對于出租汽車公司在人格上、組織上和經濟上均具有從屬性,因此認定為勞動關系更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