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告為表達對法官秉公執法、一身正氣的感激,特地制作了一面錦旗贈送給該案的承辦法官。而該案的承辦法官卻婉言謝絕,并為當事人花費該費用感到惋惜。筆者不禁對該法官的人格魅力肅然起敬,并為該法官拒收當事人的“榮譽賄賂”叫好。

為規范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最高法院頒布了《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八個不準”、“五個嚴禁”等一系列規定,約束法官的言行舉止,規范和完善法官職業道德標準,提高法官職業道德素質,維護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但是,對當事人向法官贈送錦旗,法官可否接受,卻未見有規定禁止。由于錦旗并不具有實際使用價值,所以對法官收受錦旗的行為無法予以責任追究,由此,日常生活中,常可見某當事人向法官贈送錦旗以示感謝,而法官樂于接受,并喜好拍照留念,將錦旗懸掛于辦公室顯著位置,以向公眾展示。

法官樂于接受當事人贈送的錦旗,其根本原因在于該法官存有好大喜功之思想。收受的錦旗比其他同事多,得到老百姓的贊譽比其他法官多,似乎就證明該法官更能秉公執法、司法為民。在領導面前,該法官似乎比其他法官更優秀,更清廉。在競爭上崗、提拔重用方面,該法官似乎比其他法官多了一點“籌碼”。在此環境下,法官不但樂于接受錦旗,甚至于有可能暗示當事人贈送錦旗,或直接索要錦旗。而當事人、代理人則往往投其所好,花費數十元,制作一面錦旗贈送給法官,以較小代價的“榮譽賄賂”拉攏關系,以期在訴訟中獲得不正當利益。

其實金杯銀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案件處理得公正不公正,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桿秤。絕不能因為一方當事人贈送了錦旗即認為該法官公正無私。因為打官司是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博弈,總有一方勝訴、一方敗訴,勝訴一方自然會對承辦法官感激涕零、贊許有加,但敗訴一方是否愿賭服輸、心服口服?所辦案件是否也能如宋魚水一般做到勝敗皆服?透過現象看本質,錦旗的背后,我們不難看出錦旗不過是一方利益得到滿足的產物。

“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是人民法官的職責所在,法官收受錦旗實際上是把義務當作了權利,把任務當成了成績,理應進行制約。法官敢于拒收“榮譽賄賂”,實質上體現的乃是其司法為民意識的升華,是其基于作為一名人民法官角色的一種自覺。我們更應為敢于拒收“榮譽賄賂”的法官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