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邗江:量刑規范化的全新探索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11-09 瀏覽次數:2165
揚州邗江:量刑規范化的全新探索
時間:
地點: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案由:盜竊罪
案情:檢方指控,
單從案情上看,也許這將是一場平淡無奇的庭審。但兩個半小時后,無論是辯護律師,還是觀摩的專家學者,都感覺此次庭審令人“耳目一新”。
“新”處之一在于,庭審體現了量刑程序與實體的完美結合,不僅將各種量刑情節暴露在“陽光”下,而且指向具體刑期,實現了量刑過程的“完整”公開。
當天,近百人旁聽觀摩了庭審,其中的十幾位分別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等單位。
戲劇性的一幕
10時20分,庭審開始。
在定罪部分的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對盧某進行訊問。
公訴人:起訴書認定你們去小區偷了兩瓶優酸乳是不是事實?
盧某:不是。
公訴人:起訴書認定你們還偷了手機和現金是不是事實?
盧某:不是。
公訴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案件重證據、輕口供,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話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并處以刑罰。你聽清楚了嗎?
盧某:聽清楚了。
公訴人:你有沒有在揚州實施過犯罪行為?
盧某:沒有。
與盧某的拒不認罪不同,另一被告人李某在偵查階段和法庭審理階段,都表示自愿認罪。
公訴人出示了一系列相關證據。其中,就包括李某的供述,稱和盧某共同盜竊兩起,并把優酸乳一人一盒喝掉。
公訴人還舉證說明,在案發現場305室,公安機關提取了被飲用過的優酸乳飲料包裝盒及吸管,并從“吸管”中檢出人的DNA,與盧某基因型一致,樓道內飲料盒上留有李某的指紋。
不管公訴人怎么說,盧某態度都很堅決,對指控一概否認。
在法庭辯論階段,盧某的辯護律師宗宏根提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盧某在305室曾經盜竊了兩瓶優酸乳,但沒達到盜竊犯罪的起點數額,不能單獨構成盜竊。而對盧某參與盜竊306室兩部手機和現金580元的指控,證據不足。
至此,定罪部分的審理結束,審判長韓天龍宣布休庭10分鐘,合議庭進行評議。
緊張的評議過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期間,合議庭審查了本案定罪的證據材料,認為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進入305室未竊得錢財后再次進入306室盜竊符合常理,反映了本案的客觀事實。
“綜上,合議庭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本案將進入量刑事實的法庭調查及辯論階段。”
審判長告訴盧某,不認罪的被告人如果自愿參與量刑答辯程序,法庭將視其為自愿認罪,并參照“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規定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你是否愿意參與量刑答辯?”
短暫的沉默過后,庭審中最富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一直拒不認罪的盧某態度大轉彎,稱愿意參與量刑答辯,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精細化的判決
在量刑環節的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各自闡述了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節及其對刑罰的影響,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
公訴人指出,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并列出應當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盧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系累犯,李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5年8月被判處拘役三個月,有前科;二人系入戶盜竊且未退贓,酌情從重處罰。
公訴人還列出可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即兩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
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公訴人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對盧某在一年至二年、對李某在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間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此,兩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開始了一番“討價還價”。
宗宏根提出,被告人參與盜竊的數額是2128元,江蘇省盜竊犯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是1000元,上限是10000元,比對相應的法定刑的幅度,盧某基準刑期應當確定為七個月為宜;盧某家庭經濟困難,其未婚妻已有身孕,希望法庭對其特殊的家庭情況充分考慮,對其判處的刑期以一年為宜。
李某的辯護律師則建議法庭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公訴人堅持原來的量刑建議,并反駁稱,被告人的盜竊數額超過江蘇省相關規定的數額較大起點,低于數額巨大的三分之一,基準刑應確定為八個月。
量刑環節的法庭辯論終結。再次休庭15分鐘后,根據人民法院量刑規范的相關規定,結合控辯雙方量刑建議的合理因素,審判長對兩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節進行了量化分析,并當庭宣判:
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數額,其數額比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八個月。兩被告人入戶盜竊,且未能積極退贓,酌情增加刑罰量三個月;被告人盧某當庭自愿認罪,可減少刑罰量三個月,盧某系累犯,應當增加刑罰量六個月;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應增加刑罰量三個月,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當庭自愿認罪,可減少刑罰量四個月。
經對兩被告人的上述各種法定、酌定量刑情節,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計算,被告人盧某增加、減少刑罰量后的結果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李某增加、減少刑罰量后的結果為有期徒刑十個月。同時,二人應分別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辯護律師:這是有益的嘗試
受揚州市邗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蘇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宗宏根為盧某辯護。他在法庭上的表現可圈可點,被觀摩的學者們一致稱道。
庭審結束后,宗宏根接受《法周刊》記者采訪時坦承,定罪部分的審理結束后,一直不認罪的盧某當庭認罪,讓他“覺得很突然,好在準備了兩套方案。”
宗宏根說,這是他第一次參加這種“新模式”的庭審,感覺“引入獨立的量刑調查和辯論程序,是一個有益的嘗試。”
宗宏根說,以往的刑事訴訟庭審模式,控辯雙方往往就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罪重和罪輕展開激烈的辯論,但對具體的量刑情節則是蜻蜓點水、語焉不詳。
而在新模式下,控辯雙方對量刑的基準刑、從重或從輕的量刑幅度都要發表明確的辯論意見,法院在判決書中對量刑的基準、從重或從輕的具體量刑幅度及確定最終刑期的計算過程都進行明確的闡述,這樣就將法官量刑過程中的心證予以公開,實現了量刑的公開化和透明化。
“此舉使得被告人對各量刑情節在量刑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和最終刑罰的確定都有清晰的了解,有利于被告人認罪服判,從而減少上訴、申訴率。”宗宏根說。(馮瑩)
200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