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一審刑事案件延期審理問題的研究
作者:李燕杰 發(fā)布時間:2009-10-28 瀏覽次數(shù):2499
刑事案件的延期審理,又稱推遲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刑事案件過程中,由于出現(xiàn)了法定情形,檢察人員或有關訴訟參與人提出建議或申請,法庭同意或決定休庭而對該案推遲審理的一項訴訟制度。
保障法律程序公正方能實現(xiàn)法律實體公正,延期審理作為一項訴訟制度,加強對其相關問題的研究,能提高辦案效率,降耗司法資源,防止變相超審限和對被告人的超期羈押,促進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更公正、合理,在期限上更科學、人性化,從而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一、延期審理的相關規(guī)定
(一)延期審理的適用條件
關于延期審理的適用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均作了規(guī)定。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二)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規(guī)定當庭拒絕繼續(xù)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第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上述條文分別從補充新證據(jù)、回避權、辯護權等方面規(guī)定了可適用延期審理的情形,《解釋》是對《刑訴法》的補充和細化,更全面的指導司法實踐。
(二)延期審理的法律后果
延期審理在刑事審判中出現(xiàn),必然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根據(jù)《刑訴法》和《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延期審理對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和實體裁判均產(chǎn)生影響。
1、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期間則不計入審限,具體有兩種情形:一是由檢察人員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在延期審理前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審理歸于消滅,待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恢復審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審判該案的期限重新計算;二是由當事人和辯護人依據(jù)法定情形提出延期審理請求,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待案件恢復審理后,將案件延期審理前與恢復審理后的審理時間合并計算審限。2、當影響審判進行的原因消失后,法庭應當及時開庭,恢復審理。3、在刑事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至多可以建議延期審理兩次;如果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的補充偵查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二、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司法實踐中,不少人會將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等同起來。因此有必要將二者予以分析比較,這樣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與運用延期審理程序。
(一)中止審理的定義
所謂刑事案件的中止審理,又稱停止審理,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于發(fā)生某種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經(jīng)當事人申請或經(jīng)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審理的一項訴訟制度。
《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
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的共同點表現(xiàn)在:1、二者客觀上都表現(xiàn)為審理活動的暫時停止;2、二者都屬于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均是由人民法院決定作出的;3、延期審理的期間與中止審理的期間均不計入審限。
由于二者屬兩種不同的障礙處理,其不同點體現(xiàn)在:
1、障礙原因不同。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內的障礙,該障礙的消除可以通過訴訟上的努力而實現(xiàn);中止審理的原因,是訴訟外的障礙,該障礙的消除,不能通過訴訟上的努力而實現(xiàn)。
2、障礙產(chǎn)生的時間不同。延期審理的障礙,產(chǎn)生在開庭之后合議庭評議之前;中止審理的障礙可以出現(xiàn)于法庭審理過程之中,也可以出現(xiàn)于法庭審理之前。
3、二者的載體不同。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審理,應當作出延期審理決定;而人民法院同意中止審理,應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4、再行審判的可預測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何日再開庭審理,可以預定,甚至當庭就可以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確定。
三、延期審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鑒于法院受理案件的數(shù)量劇增、難度加大、審判力量不足等客觀原因,不少案件,尤其是犯罪集團、多人共同犯罪以及重大經(jīng)濟犯罪案件的審理,很難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審結,延期審理成為必然。雖然關于延期審理刑訴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釋或通知、規(guī)定中都有明確要求,應嚴格遵守。但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如下一些問題:
(一)現(xiàn)行延期審理的規(guī)定與其它法律淵源存在沖突
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延期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限,但《刑訴法》對此并無涉及。相反,《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辯護人申請對被告人的精神狀況進行重新鑒定,法庭予以準許。若直接依據(jù)《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則應當對該鑒定時間計入審限,如此一來,案件容易超審限;但若變通去適用《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作出延期審理決定,則按照相關解釋的規(guī)定,該鑒定時間不計入審限。
雖然《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均屬法律淵源,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刑訴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其法律地位顯然要比最高院制定的司法解釋高。因此,現(xiàn)行的延期審理規(guī)定與其它法律淵源存在沖突。
(二)延期審理審批程序簡單
司法實踐中,決定案件是否需要延期審理,一般經(jīng)檢察人員或當事人書面建議或申請,合議庭同意即可,院長審批也僅是形式審查,因此審批程序過于簡單。
(三)延期審理的次數(shù)除對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情形外無明確規(guī)定
刑訴法除對檢察院補充偵查案件作了以兩次為限的規(guī)定外,對其他理由延期審理的案件沒有明確的次數(shù)限制。從而導致有的案件久拖不決,一再延期審理,造成被告人長時間被羈押,有的甚至變相超期羈押,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四)延期審理的理由不規(guī)范
延期審理的理由應當是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延期審理的情形,而實踐中將“疑難復雜”、“向領導匯報”、“其他”等也作為延期審理的理由,使延期審理的理由不嚴謹、不規(guī)范,隨意性較大。
(五)延期審理有人為原因
個別審判人員責任心不強,辦案效率低下,眼看案件到了期限而不能審結,便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將案件延期審理;有的法院案件多,審判力量不夠,法官手里的案件不能及時審結,便找理由或請求有關部門或當事人幫助增加審限,避免案件超期。
(六)訴訟文書制作無統(tǒng)一規(guī)范
《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但是,究竟該如何制作延期審理的訴訟文書?該訴訟文書應當具備哪些要素?延期審理的起止時間應否在訴訟文書上體現(xiàn)?縱觀最高院頒發(fā)的刑事訴訟文書的格式,卻找不到有關延期審理及恢復審理的訴訟文書格式,這就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五花八門的延期審理訴訟文書,有違刑法基本原則。
四、關于對延期審理問題的建議
最高院和各級人民法院對案件延期審理都很重視,制定和出臺了一些規(guī)定,嚴禁隨意延長審理期限,糾正和預防超期羈押現(xiàn)象,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目前對延期審理問題,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還不完善,案件延期審理的比例還較高,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延期審理,提高辦案效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提出如下一些建議。
(一)建議在《刑訴法》中增設“延期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限”等相關內容。從基本法的角度予以確定,使其與其他法律淵源相協(xié)調,有利于指導司法實踐。
(二)嚴格延期審理審批程序。一要有書面申請;二要有起訴書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三要屬于法定情形;四要有批準延期審理決定書。如此,合議庭才能延期審理。對經(jīng)過一次延期審理的案件,仍不能按期結案的,按照超審限對待。同時對在押的被告人必須改變強制措施,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建議在立法上對延期審理的次數(shù)做出明確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延期審理的情形,十天內都可以解決,沒有必要延長一個月或一個半月。確實需要延期審理的以一次為限。經(jīng)延長審理期限仍不能按期審結的案件,為超審限。
(四)加大對延期審理案件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法院每年抽調專人對延期審理案件卷宗進行檢查,檢查是否有弄虛作假的、是否有不符合延期審理條件而延期的、是否有超審限和對被告人變相超期羈押的情況;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發(fā)現(xiàn)問題給予內部通報,情節(jié)嚴重的追究責任者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五)規(guī)范訴訟文書的制作。延期審理的案件,一律采用延期審理決定書,其包括以下要素:首部(標題即延期審理決定書、案號)、正文(須寫明案由、延期審理的原因、法律依據(jù)、決定延期審理的起止時間)、尾部。如果是當庭宣布了延期審理,則尾部所署日期為庭審的時間;如果是合議庭在庭審后評議決定延期審理的,則尾部所署日期為合議庭評議的時間。
同時,對于恢復法庭審理的案件,也相應地要制作書面的恢復法庭審理決定書,有利于體現(xiàn)訴訟程序的連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