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國各地隨著城市化、工業化的不斷推進,因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而引發的糾紛逐漸增多。該類糾紛產生的原因,大多是因村民是否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導致的。一般情況下,村民只有具備了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才享有該組織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因此,要化解此類糾紛,必須首先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方法。筆者結合多年審判執行實踐,試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喪失和確認方法歸納如下: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因組織初始創立而取得。在20世紀50年代創設農業合作社的入社成員,從入社之時當然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出生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子女,自出生后即取得該組織成員資格,且無婚生或非婚生、計劃生育或非計劃生育之分。

3、因婚姻或收養關系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嫁入、入贅、收養遷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后,如已登記入戶的,則取得該組織成員資格;如未登記入戶,但已喪失原組織成員資格,可視為取得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例外,對收養關系而言,應以構成事實收養關系從寬掌握。

4、根據法律或政策規定取得。如三峽移民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因成員死亡喪失。包括自然死亡和依法宣告死亡。

2、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終止喪失。國家整體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整體移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農轉非等原因,導致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復存在,其成員資格自然喪失。

3、因婚姻或收養關系而喪失。因婚姻、收養遷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后,則喪失原組織成員資格。

4、因法律或政策性規定而喪失。如歷史上出現的招工、招干、提干、大學畢業生安排工作、隨軍、轉業、農轉非、知青回城、民辦轉公辦等,此種情形在實踐中已不多見。

三、幾種特殊情形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

1、關于“外嫁女”成員資格的確認。“外嫁女”是指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城鎮居民結婚的婦女。對其成員資格的確認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1)婦女因結婚到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住在男方家,但戶口未遷出,仍擁有承包土地的,應認定為原組織成員;如住在男方家,且戶口已遷出,但在男方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未分得承包土地,而在原集體經濟組織保留承包土地的,則仍應視其為原組織成員;如戶口雖未遷入男方家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但已享受該組織成員待遇,且以該經濟組織生產資料為生產、生活基礎的,應視為男方家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婦女因結婚到城鎮。如住在男方家,但戶口未遷出,仍擁有承包土地的,應認定其為原集組織成員,享有征地補償款分配權;如住在男方家,但戶口已遷出,且已取得非農戶口的,則喪失原組織成員資格。

2、對離婚、喪偶女性成員資格的確認。該類成員資格的確認,戶口不是唯一依據。如農村婦女離婚或喪偶后回娘家生產生活的,但戶口未遷回,承包地仍在男方家,應認定其具有男方家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戶口已遷回,但娘家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未給其分配新的承包地,且原男方家以“減人不減地”仍保留其承包地的,則應認定其為娘家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對其在男方家所在地集體組織的承包地安置補助費仍可享有分配權。

3、高校在校生、對義務兵、服刑人員的成員資格確認。此類人員戶口遷出或注銷基于法律或政策的規定。(1)在讀高校生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其完成學業主要依靠土地收益,從國家發展教育,培育人才的角度出發,應保護其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2)義務兵是在為國防事業盡義務,保護其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有利于維護國家安全:(3)服刑人員在服刑期喪失人身自由乃至政治權利,但不喪失民事權利,其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應受法律保護。綜上,這三類人員在校、服兵役和服刑期間,無論其戶口是否遷出或注銷,都應確認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征地補償款分配權。

4、對“空掛戶”成員資格的確認。“空掛戶”是指戶籍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但并不在該地生產、生活,空掛的目的主要是為解決子女就學或從事經營活動的方便。對此,一般不應認定其成員資格,但與集體經濟組織簽定了掛戶協議或經該組織民主議定同意接收為該組織成員的,且無固定工作或生活、生產基礎的,則應確認其具有該組織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