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采取遠程視頻和現場相結合的方式,一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被告人蔡某某、馬某等17人涉案600余萬元的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5、6月份,被告人蔡某某、馬某與孫某某、李某某、閆某、陳某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商議成立公司專門買賣貸款用戶信息。孫某某、陳某某出資人民幣10萬元,于2017年11月6日注冊成立安徽XX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佘某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約定被告人蔡某某、馬某和李某某、閆某占股50%,孫某某和陳某某占股50%,后因經營需要又于2018年5月4日注冊成立安徽XX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公司由被告人蔡某某、馬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招聘員工被告人陸某、祁某某等人,并在公司內部成立技術部、推廣部、商務部等部門。

技術部將名為“白云錢包”“一休錢包”“壹泰金服”等15個虛假貸款產品制作成H5網頁鏈接,由推廣部甲方組聯系推廣商將網頁鏈接投放到各類貸款超市APP、微信公眾號、微信圈內,用于吸引用戶注冊并收集包括姓名、手機號碼、芝麻信用分、年齡等個人信息。財務部以每條公民個人信息10元至11元不等的價格向推廣商支付費用。自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2月21日案發,推廣部甲方組共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30余萬條。技術部開發的后臺系統將上述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自動導入其開發的“約單俠”“流量冠軍”“嗨推”等用于售賣公民個人信息的平臺,由商務部通過在微信群、QQ群、百度貼吧等網絡平臺,以發布廣告的形式,吸引客戶購買公民個人信息。2018年3月至12月,被告人蔡某某、馬某等人通過上述平臺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金額共計人民幣621.2268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蔡某某等17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本案被告人馬某、蔡某某與其他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馬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陸某、祁某某等15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數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量刑情節,遂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被告人馬某、蔡某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別被依法判處二年三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被告人宣告緩刑,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手機、電腦等物品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條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在給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的泄露問題也日漸凸顯,信息泄露背后的黑色產業鏈也引發刑事案件的多發、易發。一些犯罪分子把個人信息當成商品,利用網絡大肆購買、販賣公民個人信息,嚴重侵擾著廣大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強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養成良好的上網習慣,不輕易提供個人信息,不點擊陌生鏈接,不掃描陌生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