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濱湖法院分析財產刑執行難的原因并提出五點應對建議
作者:丁炯 馬毅萍 發布時間:2009-08-26 瀏覽次數:1110
本網無錫訊:近年來,無錫濱湖法院受理財產刑執行案件呈逐年增長趨勢。2006年,受理財產刑案件256件,占刑事案件結案總數的66.84%;2007年受理318件,占67.09%;2008年受理396件,占72.13%。但因種種原因,執行到位率較低。
財產刑執行難的原因:1、對財產刑適用存在認識偏差。被告人對財產刑性質認識含糊,存在“打了不罰”的重刑輕罰思想。2、程序法律規定過于籠統。對于法院內部如何分工、可采取何種措施、其他扣押財產機關如何配合等沒有具體規定。3、執行主體不明確。刑事訴訟法對財產刑執行的機構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做法不一,爭議較大。4、對被告人財產情況調查欠缺。5、偵查機關與法院缺乏配合。
五點建議:1、轉變觀念,深刻認識財產刑本質。將財產刑與生命刑、自由刑同等看待,樹立二者間可以易科、換算執行的觀念。2、完善財產刑執行立法。對執行的每個環節依法依據作出明確規定。3、提倡預交財產刑保證金制度。對應當被判處短期自由刑并處財產刑的被告人,在判決前預交一定數額的財產刑保證金。4、將財產刑的執行與減刑、假釋掛鉤。通過將被告人完成財產刑的執行表現作為決定其減刑、假釋的因素之一來予以考慮。5、實行刑事被告人財產狀況調查制度。偵查機關對應當被判處財產刑的被告人個人財產狀況調查,并將調查結果移交公訴機關審查,由公訴機關作為證據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