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工作需要接觸到一本執行卷宗。這是一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卷宗,被執行人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投資有限公司。而卷宗里被執行人寄給法院的一封信函,卻讓人感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后,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限期申報財產通知書和傳票,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如實申報其可供執行的財產,并前往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而大多數從事執行工作的法官都知道,很少有被執行人會主動到庭申報財產,更多的是我們法官到被執行人的住所“請”他來法院,依法對其強制執行。可是,遠在香港的這家投資公司卻在規定的時間內以信函的方式將相關情況附證據材料一并寄與法院。

 這封信函的措辭很規范,從信函中得知被執行人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注冊的一家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為1港元,即我們通常所說的“1元公司”。被執行人隨函提供了公司營業執照、開戶銀行帳號與帳面余額,無任何資產可供執行,并詳細告知了其在大陸投資的兩家子公司的運轉情況。一家子公司已按照規定注銷登記,被執行人對該公司的投資已作撇帳處理;而另一家子公司因無力償還債務,正進行清盤程序,被執行人對該公司的投資帳款已被列為“壞帳”和“不可回收的帳款”處理。而對于法院以傳票形式要求其到院應訊一事,其表示公司已停止營業并計劃清盤,無代表可出席法院之聆訊,祈為見諒。

 商場如戰場,并不是每一個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都能贏利,因種種情形導致企業經營不善負債累累的情況比比皆是,很多也因此進入了法院訴訟執行環節,成為被告。其實成為被告并不可恥,一個健全的法律體制會給你很好的救濟途徑,而不需要你去逃避,也不會把你逼上絕路,你也有尊嚴活著的權利。在這里我并不想說西方的法律文化多么的先進,只是覺得法律的作用在于維持正常的經濟秩序,而對于經濟交往中所產生的風險,是應當由當事人去承擔的。一個尊重法律的企業,才有可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才能推動整個經濟的發展。在這個案件中,或許我們也無法對其稱述的情況進行核實,但至少從形式上看,它是尊重法律的,也是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的。

 有時我也想,這家企業或許就這么就結束了,但它至少讓我們看到了法治文明的光芒,或許有一天它還會東山再起,它是值得我們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