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法官,今天讓你操心了。”

謝謝!你們公正處理,我服了。”

謝謝法官為我們村調解了這起糾紛,如果該起糾紛不調解處理,將會影響到我們全村的穩定啊!謝謝!”

這是我主持調解案件達成協議之后,雙方當事人及其所在村干部對我表達感謝之情的一幕。

今年7月,我所在的法庭受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暨返還財產糾紛的案件。接手案件后,我信手翻開了訴訟材料,這才知道是一起發生在兩位老人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和返還財產糾紛。

年已72歲的原告朱老太在訴狀中稱,今年59日上午,同村村民陳某某在我門前的在河里打籪樁(指捕魚的木柵欄)。這樁正好對著我兒子房子的西窗,按風俗,這對主人家不吉利。我就把兩根樁拔了,并扔到河里了。被告陳某某發現后,沖到我家,將我家的自行車搶走。我就用手拖住自行車后座,阻止被告推自行車。被告竟然將我推倒在地,用腳踢我,并將我打傷。我報警后,公安人員叫我先行治療,等傷愈后請有關部門處理。我受傷后,經村衛生所治療診斷系軟組織挫傷,花去醫療費200多元。我到被告家多次,要他返還自行車并賠償我醫療費,但被告不僅不賠償費用且不返還自行車,還威脅我。村里調解沒有結果,村民調組織給我出了證明,讓我們到鎮司法所處理,但被告拒不到場。現在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我的醫療費、誤工、護理損失共1800余元。

費用并不多,何至鬧到法庭呢?從訴狀材料中,我了解到被告也已是65歲的老人了。再看有關雙方爭執過程,沒有其他書面證據,只有一紙訴狀和兩張醫療費票據。原告已經72歲了,關于打官司要舉證的原則,對此,她可能并不理解。

憑直覺,我感到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可能比較激烈,單憑一次開庭不一定能解決問題,恐怕還須到當地去實地調查。

我想方設法找到原、被告雙方所在村的民調干部的電話號碼。電話里,我說明想要到當地調解的想法,對方表示,此案一定要通過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查清事實,否則無法說服雙方。既然這樣,我便邀請村干部在開庭時一并到法庭參與調處該糾紛。

開庭的日期到了,村干部如約而至,同時到庭的除原、被告外,還有雙方的親戚。

開庭前,我分別找雙方當事人談心做工作,向村干部了解兩家之間為什么結冤如此之深。

原來,兩人同村,一個住在小河南邊,一個住在小河北邊。被告陳某某在本村境內經過原告門前的三淺溝內私自打籪養魚已十多年了,原告家也想養魚,所以不同意被告在此打籪樁。

事情的癥結原來在此,我首先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原告提出請求:一是今后不允許被告打籪養魚;二是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計900多元;三是被告返還自行車。被告同意返還自行車,但對原告的其他兩個請求則堅決不同意。

因雙方分歧較大,無法達成協議,我便按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面對朱老太的指責,陳某某辯稱,我沒有把籪樁打在原告兒子窗前方,根本不存在什么不吉之說。我也沒有打原告,是原告拖住我的衣服,我用手甩開原告的手時,她自己跌坐到地上的。原告腿上的青紫斑,可能原告拔樁時造成的,因為兩根籪長有6,其中有兩米處已埋進泥土里,結果被原告扳斷了一根樁,拔起了一根樁扔掉了。說到這兒,被告當庭反訴原告,要求原告賠償其兩根木樁的損失及請人打樁的誤工工資。

這下,可惹火了原告朱老太。一時間,雙方唇槍舌戰,互不相讓。原、被告雙方的親戚在旁聽席上也互相指責,情緒異常激動。

為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我當即決定休庭。考慮到雙方當事人是鄰居,又都是老年人,聯手村干部一起進行調解可能效果更好。于是我又和村干部互通意見,輪番對當事人做工作。

面對面調解不行,就再背對背調解。就這樣反復調解之后,我給雙方分析了糾紛的全過程。事情是由原告拔籪樁引起的,但被告未能冷靜對待此事,反而去原告家中搶自行車,引起事態進一步擴大。被告的做法既沒有道理,也沒有法律根據,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再后來,雙方因爭搶自行車發生爭執推搡,致原告跌倒后軟組織受傷,對此雙方均有責任。

聽了我的細致分析,兩位老人不住點頭,并一致表示,無論法官確定他們各負多少責任都沒有意見。

事情到這兒就簡單多了。又經過一番努力,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被告陳某某當日返還原告自行車并承擔返還財產引起訴訟的全部訴訟費;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140元,原、被告因人身損害賠償引起的訴訟費用,由雙方各半負擔;被告陳某某當庭表示放棄要求原告賠償其兩根籪樁損失的請求。

被告陳某某當庭履行了給付義務,雙方握手言和。兩人不約而同地對我表示了謝意,一旁的村干部也連聲道謝。

看到這一幕,我一直提著的心終于放了下來,欣慰地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