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反映交通肇事案件中“替身”現象應當引起重視
作者:趙大勇 發布時間:2009-07-30 瀏覽次數:1300
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發現,個別案件中存在“替身”現象,甘肅省某市甚至出現職業“替身”。此種情形極易造成法院錯判誤判等情形的發生,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應當引起重視。
一、主要特點
1、肇事者大多具有特殊身份背景。
交通肇事者不惜鋌而走險尋找替身,大多因其具有國家公職人員、企事業單位領導、先進模范或富商等特殊身份,此類肇事者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政治前途、經濟利益等方面往往損失慘重。
2、肇事者往往存在嚴重違章情形。
駕駛人員在交通事故中違反交通法規必須達到一定的程度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故尋求替身的肇事者大多具有酒后駕車、無證駕駛、駕駛證未參加審驗及其他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情形。
3、此類案件往往連環導致保險詐騙案件發生。
車輛保險合同中一般都有“酒后或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將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肇事者所找的“替身”一般為未酒后駕車并具有駕駛資格的人員,此種情況必然導致投保相關險種的肇事者成功從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
4、替身者與肇事者之間大多存在私下協議。
肇事者一般對替身者或其家人許以高額金錢、政治利益等所謂的對價條件,因“頂罪”行為的隱秘性,此類協議往往以口頭形式為主,但為保證協議的履行,其中大多有一個或多個中間人促成協議的履行。
二、成因
1、作案者有可乘之機。
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主要以公安部門的責任認定為依據,而在事故發生至公安干警到達事故現場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同時,除部分發生在行人較多道路上的案件外,許多案件發生在行人較少或無其他行人的道路上,事故發生時目擊者較少,這給作案者預謀并實施“替身”作案提供了條件。
2、“頂罪”行為道德風險較小。
交通肇事罪屬于主觀惡性較小的過失犯罪,與強奸、搶劫、盜竊等故意犯罪和其他過失犯罪相比,人們往往給予相對寬容的態度,這給“替身”們掃清了“頂罪”行為的心理障礙。
3、“替身”交易雙方各取所需。
有特殊身份的肇事者因“替身”者頂罪而避免政治、經濟等巨大利益受損,而無特殊身份的“替身”者因頂罪行為而獲得通過合法途徑難以獲取的經濟等利益,二者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各取所需,這也為案件的偵破造成難度。
4、法院重調處輕處罰。
近年來,法院高度重視交通肇事等刑附民案件的調解工作,為促進案件調解,交通肇事等刑附民案件的緩刑適用率極高,以蘇北某縣法院為例,在2008年審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73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中66人被判處緩刑,緩刑適用率達91.78%。較高的緩刑適用率使“替罪”者對“替罪”后免受“牢獄之災”心存僥幸。
三、對策建議
1、完善交通肇事案件證據的審查機制。
對移送起訴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證據嚴格進行審查,發現“替身”等可疑情形的,應當及時與檢察、公安機關聯系,必要時予以退查,確保冤假錯案的發生。
2、注重交通肇事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具有導向性作用,對交通肇事案件的審理應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并重,切不可過于注重社會效果而輕視法律效果,從而給社會造成交通肇事后“花錢消災”的錯誤導向。
3、加大對“頂罪”行為的懲處力度。
根據頂罪行為的不同表現,“替身”們一般涉嫌構成偽證、包庇、保險詐騙等犯罪,上述犯罪公然藐視法律、挑戰司法權威,危害極大,應當堅決予以嚴厲打擊。
4、開展專項法律宣傳。
“替身”者以無正當者居多,文化素質較差、法律意識淡薄,極易受到金錢利益、哥們義氣等驅動。因此,應當大力加強法制宣傳,讓人民群眾了解犯罪就應當受到懲罰、替身頂罪必將遭受法律嚴懲等,從而避免和減少交通肇事案件中替身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