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監督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官員提拔事件引起公眾的普遍關注、熱議甚至不滿,如“吃空餉女副縣長”事件、“童工”干部事件、“湘潭神女”事件。

 

一些人事提拔在公眾的刨根問底下迅速引起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并讓一大批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官員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而一些地方政府則語焉不詳,妄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不管何種態度,總會在公眾心中留下傷疤,激化社會對人事任免制度的懷疑,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

 

為政在人。自古以來,統治者為了實現對國家的有效控制和治理,不能僅憑一己之力,而必須通過權力的分享任免官員實現。“明主治吏而不治民”被奉為圭臬,吏治好壞直接決定了國家的治亂興衰。

 

吏治的起點就是官員的選拔。在黨長期執政的歷史條件下,廣大黨員干部成為貫徹黨的意志、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其能力與素質直接影響著黨的威信和利益。

 

與正常程序提拔的官員一樣,這些通過突破正常程序提拔的官員也有可能德才兼備,具備國家行政所必須的能力、資源等要素,會造福一方,這都需要位子和時間證明,且都具有一定的不可預見性。

 

那么,公眾強烈的質疑來自何方?答案就是程序。違背了選拔程序,即使能力再強,政績再優,也不過是“毒樹之果”,實體公正也只能是小概率事件。如果總以官員任免后的能力和政績逆推官員違反程序提拔的合理性只會讓人事制度更加混亂。

 

權力導致腐敗,人事任免的腐敗就會使官員根據權力劃分勢力范圍,形成圈子和朋黨,演變為“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加劇社會的對立與隔閡。權力的內部壟斷、家族式經營、近親式繁殖會直接削弱官員對各類事件的免疫力和應對力,從根本上改變權力為公的屬性。

 

更為嚴重的是,這會阻塞人才流通的渠道,使得“能者上、庸者下”的正當規則演變為“親者上、遠著下”的暗流涌動。因而,韓非子鮮明提出“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無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勞而爵祿,臣利在無功而富貴;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黨用私”的觀點。雖然科舉制度到了近代屢受詬病,但其作為人才選拔的歷史作用不可否定。通過完善糊名、謄錄等程序保證了官員選拔的公平公正,使得人才能夠由下而上流動,保證了公眾對政權的信心。

 

雖然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要經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等程序,但由于種種缺陷,這些程序并沒有很好地鉗制權力的濫用。

 

法理上講,實體公正有賴于程序公正,公正的程序是追求公正實體的手段,不公正的程序是難以實現實體公正的。與官員內在能力、品德等實體相比,官員提拔的程序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是剛性的,具有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即使是破格提拔也遵循組織程序,這好比火車如何提速也要依賴鐵軌。

 

古人講“內舉不避親,外舉不避仇”、“不拘一格降人才”,這其實并不構成健全官員選拔程序的悖論。相反,唯有健全人才破格提拔的程序,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增強選拔的合法性,保證選拔的公平、公正、公開,進而得到公眾的認可。

 

因此,回應公眾對官員選拔的質疑首當其沖的就是健全官員選拔的程序,包括提拔要件、表決制度、公示制度、懲處方法,還要健全網絡監督和回應制度,切實將人事選拔納入法治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