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原則適用之我見
作者:郭奎 發布時間:2009-07-01 瀏覽次數:7177
一、“先刑后民”原則的由來。
“先刑后民”全稱為“先刑事訴訟程序而后民事訴訟程序”,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問題,在此之前,法院不應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予以審理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確認了這一原則。其中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民商事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民商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其程序價值在于它可以保障在追究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同時,不放縱任何一個可能成立的刑事犯罪,在公權利與私權利發生沖突時,優先保護公權利,體現了國家利益保護的絕對性。
二、“先刑后民”原則的適用。
我們從下面兩個案例來看一下“先刑后民”原則的適用。
案例1:甲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乙借款5000元并向乙出具了借條,到期后,甲未能按時歸還借款,乙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甲有集資詐騙的犯罪嫌疑。案例2:甲和乙系鄰居,一天二人因宅基地引發糾紛,甲將乙打成重傷,乙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前先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之訴。
案例1適用“先刑后民”原則,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甲的犯罪行為進行偵察。案例2則可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法院可以先就民事部分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具體在什么條件下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呢,主要有以下幾點:1、“先刑后民”原則的適用應當發生在刑事和民事發生牽連的案件中,如果單純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就不存在刑民順序問題。2、民事訴訟程序在刑事審判前已經提起或準備提起,如果當事人沒有提起或準備提起民事訴訟,也不存在刑民順序問題。3、當刑事和民事發生牽連時,是否適用“先刑后民”原則,主要看“先刑后民”中的“民事”糾紛本身是涉嫌犯罪行為還是由犯罪行為派生出來的行為。如果“民事”糾紛本身是涉嫌犯罪行為則應當適用“先刑后民”原則;如果“民事”糾紛是由犯罪行為派生出來的行為,則可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案例1中,借款行為本身就涉嫌集資詐騙,案例2中的損害是由重傷害這一犯罪行為而派生出來的一個民事糾紛,故可不適用“先刑后民”原則。
三、“先刑后民”原則的適用不可過于寬泛
隨著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針對刑民交叉案件的審理順序,在審判時間中大致有如下做法: 1、部分案件適用先刑后民原則。2、部分案件刑民并行原則。即對于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民事糾紛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對民事糾紛案件中有關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依法及時認定和處理。3、部分案件可以先民后刑,以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但先刑后民存在許多缺點和不足:1、使民事糾紛解決過于延遲,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和保護。由于法院沒有偵察權利,法院必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偵察,偵察期限有沒有明確規定,可能會出現案件石沉大海的現象。2、當事人的的損失不能得到最大范圍的保護。例如在輕傷害案件中當事人可以選擇只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當事人給予精神損害賠償。3、有些當事人會利用“先刑后民”原則來逃避民事責任。在一些民事訴訟中,實際上并沒有經濟犯罪,但被告通過不正當手段人為地制造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假相,利用“先刑后民”的規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審理,從而逃避民事責任,原告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我們應當慎用“先刑后民”原則,在民事審判并不必然以刑事審判為前提的情況下,應民、刑分立,分別進行審判。在案件事實不明的情況下,不應將風險轉移給當事人,或者比較弱的一方當事者,應盡量從挽回損失、補償受害人的角度考慮民、刑同時啟動程序,最后用協調的方式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