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干同志指出,基層人民法院是整個法院工作的基礎,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載體。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建設,確保司法公正,關系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肖揚院長也曾強調,基層法院不僅擔負著全國審判工作的絕大部分工作量,更重要的是基層法院的法官處在審判工作的最前沿,接觸人民群眾最廣泛、最直接、最頻繁,代表著人民法院的整體形象。因此,基層法院是構建和諧司法的最主要的力量之一,加強基層法院建設,對于推進和諧司法構建至關重要。

20008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全國3000多家基層法院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以爭創“一流法院”為目標,積極踐行司法為民理念,主動服務大局,狠抓隊伍建設,注重判決、和解、調解、協調等多種結案方式的綜合運用,在加強自身各項建設的同時,努力推進和諧司法的構建,為和諧社會的建設作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

一、強化司法為民意識,著力完善服務和諧社會的基礎建設

法院的各項建設,既要考慮到法院作為國家機關的威嚴,更應當考慮到民眾在享受司法服務過程中的便利程度,真正使司法訴訟成為一項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會福利。

加強物質裝備建設。法院為民眾提供司法服務需要堅強的物質基礎,因此,以便民、利民為目標,進行物質裝備建設,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應合理使用有限資金,認真規劃,推動人民法庭的建設和改造,方便群眾就近訴訟;在辦公大樓和人民法庭的建設中,要優先考慮當事人的需求,除設置專門的當事人休息區域外,還應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并盡可能將審判法庭的空調全部配齊,為當事人提供一個舒心的訴訟環境;進一步加大法院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運用科技手段進行便民服務的能力,加大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的辦公自動化建設,配齊電腦、打印機、掃描儀,擴大人民法庭遠程立案系統和電子印章的應用,完善電子卷宗、電子報表、電子檔案操作程序,人民法庭能夠當場立案、遠程蓋章、立即送達,節約訴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當事人,免去其反復奔波之苦。

加強便民網絡建設。積極開展審務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的“五進活動”,加強與社會調解力量的溝通聯絡,整合解決矛盾的各方資源,增強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開展法律咨詢、公開審判、發放宣傳資料等活動,提高民眾行使法律權利的能力;開展上門立案、“假日法庭”、“預約法庭”等活動,就地立案、及時開庭,簡化程序,方便群眾。近年來,我院試行了社區法官制度,由法官與社區定點聯系,所屬三個人民法庭分別在轄區交通相對不便之處設立了巡回審判點,民一庭在交警部門設立巡回審判點,民二庭在所轄的國家級經濟開發區設立了巡回法庭,極大地方便了人民群眾。

加強親民制度建設。牢固樹立為經濟發展服務的觀念,將上門走訪、主動服務制度化,法院應定期深入全區重點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廣泛征求對法院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開展法律咨詢,就清理債權債務、妥善處理勞資關系、提高企業防范風險意識等進行指導。及時了解群眾、機關、企業的司法需求;設置服務當事人的“綠色通道”,對經濟困難、訴訟能力差、損害后果嚴重的當事人緩、減、免審批從快,立案從快,先予執行從快,財產保全從快,審理執行從快,弱勢群體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提供擔保時,從寬掌握,措施得當。

二、強化公平正義意識,著力增強服務和諧社會的司法能力

堅持“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不動搖,人民法院在強調效率原則的同時,更要注重公平正義的實現。公平和正義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線,是法院工作的根本,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終結點。基層人民法院要在全面提高法院干警服務和諧社會的能力上下功夫,樹立法官良好形象,多謀為民之策,多做為民之事,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正,增加社會和公眾對裁判的認可度和滿意度,為社會增加盡可能多的和諧因素。

樹立法官廉潔形象。廉政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級抓落實的工作責任制,督促各級領導干部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完善常教育、常匯報、常評析、常提醒、常督促、常檢查、常總結的“七常”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正反兩方面典型教育,請勞動模范作報告,廣泛開展警示教育;規范法官工作時間的言行舉止及八小時之外的生活與交往, 切實提升法官廉潔的形象,增加民眾的信任感。

樹立法官親民形象。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司法機關,人民性是法院的根本屬性。如果說司法改革的初期,可能存有一些認識上的不同的話,隨著改革的深入,那種認為法官的工作只是坐堂問案的觀點已被摒棄。在民眾的法律意識日益高漲,但是維權能力相對滯后的情況下,法官應當在確保中立和公正的前提下,努力為民眾提供包括法律咨詢、依職權調查在內的各項司法服務,關注民生、保障民權,對于案件的處理既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又要順應民意的需求。

樹立法官博學形象。社會矛盾錯綜復雜,法律具有滯后性,不可能將所有需要調整的情況逐一規定,但是法官又不能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拒絕裁判,這些都要求法官應當對法律有精深的了解,因此,法官應當博學。法官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的學習能力、庭審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裁判文書制作能力,只有這樣,法官才能夠作出既符合法律又順應民意的正確裁判。法官博學也是司法和諧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因素。

樹立法官公正形象。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是社會糾紛的終局裁判者,法官應當以更高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做到慎言、慎行、慎微、慎欲、慎獨、慎權。除此之外,我們還應當注意到,新時期29年來,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建設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立法較為完善,但是法律之間的沖突在所難免,甚至存在部分利益團體利用立法攫取利益的現象,正是如此,才有了近日重慶“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法官在適用法律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時,更應從公正的角度出發,努力追求公平正義的裁判結果,不應為任何不公正的結果尋求法律方法方面的理由。

三、強化調解和解意識,著力提升服務和諧社會的思想水平

  將和諧的理念貫穿于法院工作的始終,在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注重訴訟過程中的調解、和解工作,讓司法貼近社會,貼近民眾,體現人文關懷。

  注重立案接訪。立案窗口是當事人到法院的第一站,直接影響其對法院的第一印象。接待人員應堅持“十字”要求,熱情接待每一位來訪者,將有關制度上墻公示,使當事人對訴訟流程規定等一目了然,方便其行使各項權利。在立案過程中,耐心為群眾解釋不涉及具體案情的法律問題,對于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做好說服工作,適當進行訴前調解和立案調解,減少訴累。

注重民事調解。充分利用調解結果更易于為群眾所接受、更易于被自動履行調解的特點,加大案件的調解力度,促進人民內部團結,維護親情、鄰里關系,有效防止“民轉刑”現象的發生。將“案結事了、定紛止爭、勝敗皆服”作為調解工作的總目標,在繼續進行庭前調解、訴訟中調解的同時,創新調解方式,將社區審判與人民調解工作結合起來,著力構建調解工作網絡,開展指導調解、共同調解、委托調解等多項活動,提高案件的審判效率。

注重附民調解。積極推進刑事自訴案件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或普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賠償部分的調解工作。通過充分的民事賠償,既使被告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又在一定程度地撫慰了受害人及其家屬精神上的創傷,有效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防止可能出現的惡性報復事件,將不和諧的因素降到最低,維護社會穩定。

注重行政協調。在行政審判中,既要注意維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利益,又要注意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法院可與相關部門定期召開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聯席會議,探討行政執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對可能引發爭議的行政行為,及早提出合理化建議,盡最大可能消除轄區內的大面積行政訴訟;對于訴訟案件,法院應加強庭前協調,充分尋求協調解決爭端的途徑;多做釋法明理工作,使雙方當事人在懂法知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增大協調解決的可能性;要努力克服制度障礙,由于行政案件不能以調解結案,因此,在努力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及時出具終止審查裁定書以終結案件審理,或者動員原告撤訴。今年,我院就曾用五個工作日協調解決13起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受到地方黨委、政府的高度評價。

注重執行和解。積極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執行過程中的和解,減少強制措施的適用,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在達成和解的同時,對于義務人的財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通過和解惡意逃避執行的現象發生。

注重信訪處置。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努力消除重復訪、纏訪、越級訪現象,切實落實院長接訪,實行首問負責制。加強日常接訪,重視接訪效果。對于當事人反映強烈、在本地影響較大、長期未能解決的執行信訪案件,由院長負責接待,采取多種措施,及時妥善化解信訪案件,定期評議通報信訪工作情況;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按要求辦理信訪接待案件。及時接訪,及時解決,對于減少信訪量、提高群眾滿意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大有益處。

新的時代賦予了我們新的使命,新的時代對我們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諧司法的構建離不開基層法院的建設,基層法院也只有在不斷的建設中才能提高服務和諧社會的司法能力,基層法院必將在和諧司法建設中走向新的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