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病人就醫時醫院漏診延誤了治療時機,構成醫療過失,醫院應當如何賠償?近日,江蘇省無錫南長區法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進行了判決,由醫院承擔25%的賠償責任。

200612月,王強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無錫某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右足丹毒、右足癬”, 20072月,王強因“右足疼痛伴皮膚潮紅、發涼三月”再次至該醫院治療,診斷為“右下肢閉塞性脈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壞死”,予以抗感染治療、止痛等處理。半月后,王強主動出院前往上海某醫院,診斷為“下肢血栓閉塞性脈管炎”,隨后分別進行右足小趾截肢術、行右下肢靜脈動脈化、行右膝下截肢術。王強認為當初在無錫醫院診治時,醫生遺漏了診治,屬于醫療過錯,便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45000余元。

法院認為,如果患者身體因醫療機構非醫療事故的行為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經司法鑒定,醫院存在漏診的醫療過失,醫院過失參與度擬為20%-30%,故醫院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醫院承擔25%的賠償責任較為客觀合理。據此,法院判決:醫院賠償王強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幣118000余元。(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