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分析人民調解指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成因并提出相關建議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6-18 瀏覽次數:1131
近日,無錫崇安法院深入分析了法院人民調解指導工作所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1、未建立系統的培訓制度。法院內部未建立專門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部門和建立相關指導、培訓制度。法院作為審判職能部門,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線審判,在法律宣傳和培訓方面多采取不定期送法下社區的方式,或者集中培訓某類法律。
2、指導方式簡單、零散。法院一般采取以咨代訓的方式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方式比較簡單和零散;未固定專門法官對調解員進行專門的培訓和指導;未有針對性地對社區多發性民事糾紛、調解程序、以及涉及基礎調解的法律進行培訓、宣傳和指導。
3、指導無聯動機制。對人民調解工作負有指導義務的部門之間對指導工作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未有效地利用已有資源,整合信息,建立聯動、長效的指導工作機制。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協調和溝通不夠。
二、 建議與對策
1、開展多元化培訓,全面加強調解指導。采取集中辦班培訓系統指導、巡回辦案實時指導、庭審旁聽觀摩指導、案例分析疑難指導、電話隨機指導等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和指導力度,促進調解員化解糾紛能力的提高。
2、建立與完善機制,精心構筑指導網絡。一方面要構筑起人民調解指導網絡。成立專門的指導人民調解機構,制定相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辦法,組織骨干法官,完善聯絡機制、糾紛通報機制、法律服務機制、業務指導機制、法律宣傳機制、巡回辦案機制等一系列長效機制。另一方面,要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及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相關單位的溝通和交流,建立暢通的信息交流渠道,使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做到有機結合,建立長期良好的聯絡機制,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3、積極協助調解,加強配合與互動。要組織法官現場指導調解員進行調解協議書的制作,規范協議用語、文字表述等,不致產生歧義;把調解工作前移,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努力提高基層調解人員的素質,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化解糾紛的功能,使大量糾紛解決消化在訴訟程序之外,減輕法院的工作壓力。
4、注重經驗總結,加強成果的轉化與推廣。要及時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調解工作的新經驗,及時向基層調解組織推廣,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快速發展。同時要加強調解組織的聯系與合作,指導并參與對調解組織處理的糾紛的總結與分析,共同研究解決的對策,以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