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法院分析農村矛盾的趨勢、成因及多元化解決機制
作者:吳谷翔 發布時間:2009-06-16 瀏覽次數:1330
近三年,我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都在1000件以上,其中有七成以上都涉及到農村家庭和人員,尤其以農村經濟、社會和婚姻家庭糾紛居多,并且呈逐年遞增趨勢。這一現象值得重視,筆者試從其趨勢、成因及解決辦法三個方面加以探索。
一、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趨勢
(一)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客體有復雜化的趨勢。因農村個體獲取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性、差異性和有關行政組織的行政行為和辦事行為的隨意性,導致了社會矛盾糾紛內容的復雜化。社會矛盾糾紛已由過去簡單的“一因一果”,代之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糾紛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過程復雜,導致的后果嚴重。矛盾糾紛的演化由直線式變成曲折式,并且在矛盾糾紛的彼此消長的漸進過程中,還關聯了諸多不確定因素,矛盾糾紛的后果不是涉及一個或幾個人的利益,而是牽扯眾多當事人的利益,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已不再簡單化,增加了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因此,也增加了解決矛盾糾紛的難度。
(二)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有群體化的趨勢。隨著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組織化程度不斷提高。在農村土地承包權屬中,引起的土地、山林權、荒地、水塘承包等糾紛,眾多農民成為糾紛當事人。在征地糾紛中,因利益沖突,廠礦企業與駐地周圍有關群眾成了糾紛當事人;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遷等方面,許多有共同利益的群眾成為了糾紛當事人。因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當事人的群體化而使其規模不斷增大,許多糾紛因處理不當而引發群體性事件。不少農村因不滿政府對一些問題的處置而集體與政府軟性或硬性對抗的事情時有發生。
(三)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有多樣化的趨勢。從矛盾糾紛的法律性質來看,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由過去單一的民事糾紛發展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并存的多種形式的糾紛。農村社會糾紛不僅包括傳統的婚姻、家庭、宅基、贍養、撫養等糾紛,而且還表現為土地承包、農民負擔、企業改制、行政不當、司法不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企業侵權和房屋拆遷等方面的眾多新型社會矛盾糾紛,正是這些新型的矛盾糾紛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四)當事人尋求解決糾紛的方式呈激烈化趨勢。矛盾糾紛的當事人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在矛盾出現之初,大多都能通過正當的途徑和手段尋求黨政組織和有關單位部門解決紛爭,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決問題。但是,一些重大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沒有能在有關基層部門得到解決。當事人在多方求助無果的情況下,不得不采取群體圍攻、上訪甚至以武力相威脅的手段,迫使有關部門解決問題,從而引發了的群體性上訪事件,有的甚至赴省進京上訪,有的因沒有及時得到解決,而釀造嚴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比如廣西博白縣多個鄉鎮因不滿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工作方法粗暴,引發眾多群眾沖擊鄉鎮政府的騷亂事件。
(五)農村矛盾糾紛有擴大化的趨勢。據統計,每年我市11個縣區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約10000件,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組織調處40000余件,公安機關調處案件約8000余件,交通警察每年調處各類交通事故案件3000余件,此外婦女聯合會、仲裁部門、消費者協會、調糾辦、勞動局、環境保護局、國土局、林業局、農業局、法制辦(局)、信訪局、黨委政法委、政府拆遷辦、民政局、工商聯合會、工會以及一些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等每年調處案件12000余 類矛盾糾紛近10萬件,而我市是一個農業大市,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其中80%以上的矛盾糾紛來自農村。因此農村的矛盾糾紛是一個龐大的數字值得大家關注。
(六)農村矛盾糾紛有家族化的趨勢。我國是一個受“家”文化影響深遠的國家,在企業發展過程中表現為企業家族化,在一些犯罪活動表現為犯罪家族化,在農村矛盾糾紛中也表現為家族化的趨勢。比如一些農村的打架中先是兩個人打,很快發展成為兩家之間打,甚至成為群體性械斗。又如一些農村的婚姻糾紛常常演化為娘家與婆家之間的糾紛。
二、緣由:農村矛盾糾紛的成因
(一)改革發展成果分享不公。改革的過程就是一個利益重新調整和配置的過程,而矛盾發生的過程就是一個利益沖突的過程,利益沖突越大,矛盾就越激化。我國經過了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取得了舉世屬目的巨大成就,在改革發展成果的公平分享方面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在改革成果的分享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因改革發展成果分享不公而引發的矛盾糾紛勢必增多。比如城市人和農村人同樣為社會主義建設做貢獻,但是城市人生病有醫療保險、生孩子有生育保險、工作中受傷有工傷保險、60歲以后不做事也有工資;而農村人卻活到老,勞作到老,國家沒有給予社會保障。
(二)國家控制能力的增長跟不上矛盾升級的速度。目前國家的矛盾防范機制不健全,控制矛盾主要依靠政法部門,但是公檢法司部門的人員素質跟不上時代的要求,化解矛盾的方法以及設備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同樣存在“老辦法不適用,新辦法不會用”的問題,控制能力相對下降。比如公安人員反映抓賭難、抓嫖難、取證難就與業務能力有很大的關系。此外,在一些邊遠山區呈現出國家權力邊緣化,“天高王帝遠”的失控狀態。正因為一些矛盾國家無法控制、無能解決,所以就助長了一些歪風邪氣,就造成不少人寧愿雇請黑社會解決也不報案,就造成好人怕壞人,歪風壓正氣的局面。
(三)公民精神文明的提升與物質財富的增長不相適應。在改革的大朝中,一些人勤勞賺了錢,發了財;一些借法律和政策的空子,把國家和人民財產攬入自己的腰包;一些人憑錳山一夜之間成了大富翁,但是其中的一部分人精神文明的提升遠遠落后于物質財富的增長速度,他們不是把錢花在學習上,不是花在帶動全社會致富上,而是用在賭博上、嫖娼上,用在發展黑惡勢力上,憑借自己有錢充當村痞地霸。
(四)道德成本過高給化解矛盾增加了難度。由于一些人的道德觀念發生了扭曲,不以違法為恥,反以能夠采取各種非法手段撈取好處為榮。正因為如此,賣淫的人沒有了廉恥之心,可以光著屁股在門口拉客,可以敞開大門在床上與嫖客發生性關系;腐敗者沒有了自省之心,把國家和人民賦予他的權力當作個人謀取福利的資本,不惜向他人索拿卡要,貪得越多越有本事。農村原有的公序良俗受到了沖擊,新的農村道德觀念并沒有成型。有專家說,目前的農村處于缺乏公認價值觀的無序的狀態。正是因為無序,當然矛盾就多;因為無序,當然就化解矛盾難。
(五)矛盾化解機制不通暢、乏力是激化矛盾之標。大量的事實表明,一些矛盾之所以進一步發展,之所以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的絆腳石,甚至還影響了個別干部的政治前途,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矛盾化解機制不健全,矛盾處理機制不通暢,村民有冤無處訴,有理無處說。比如一些農村發生糾紛,村民要求有關部門處理,個別部門輕描淡寫地應付,導致矛盾雙方積冤,最后村民對處理部門失去信心,或者兩家發生械斗,或者就把一切的責任推卸到政府頭上,對政府產生埋冤,對政府行為不合作,或者集體對抗政府。
三、對策:多元并舉,有效化解農村社會矛盾
(一)促進社會公平,為化解社會矛盾奠定堅實的基礎
任何社會矛盾都有一個萌芽、形成、發展和激化的過程。任何將已經形成的矛盾予以化解的方式都是治標之策,都無法從根本上消除矛盾。現實中有不少矛盾雖然通過防暴警察和武裝警察得到了平息,但是農民心里還是不服,甚至還間接地影響了黨和國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造成黨群、干群關系存在隔閡,為滋生新的、更大的矛盾留下隱患。要徹底地化解社會矛盾就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產生的誘因,只有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產生的誘因才能將農村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化解于形成之前。如何做到這一點呢?那就是促進社會公平,在現階段,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關鍵是要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
首先,要從法律上、制度上、體制上努力營造一個維護權利公平的制度環境。切實維護和落實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的各項權利,保證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比較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工作就業的權利、參與社會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努力為每個社會成員提供均等的發展機會。堅持法律和規則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團體都不能有超越法律和規則的特權。
其次,要高度重視解決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問題。在改革發展的進程中,社會成員之間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難以避免的,但應保持在合理范圍內。如果社會成員收入差距懸殊而又長期得不到解決,就不僅會挫傷人們的積極性,而且會影響社會安定團結。要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積極推進分配制度改革,進一步理順分配關系,完善分配制度,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
再次,要特別關心困難群眾的生產生活,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認真貫徹中央的有關精神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再就業工作,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好群眾的各項權益。特別是要注意解決征地拆遷、企業改制、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農民工工資發放、環境污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解決部分群眾在子女上學、就醫、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是一個長期的奮斗過程。社會公平不是一個靜止的絕對狀態,而是歷史的、相對的、具體的,是受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具體的制度安排制約的,它的實現方式和實現程度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和不同的時代是不同的。公平不等于平均。社會主義要注重公平,但不是平均主義。必須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把實現社會公平與保護生產積極性結合起來。
(二)拓寬群眾訴求表達平臺,及時釋放農民的冤氣
1、建立訴求表達機制。一是搭建群眾訴求表達平臺。政法部門和綜治成員單位建立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和溝通反饋渠道,擦亮信訪窗口,降低信訪門檻,加強接訪力量。鄉鎮依托辦公場所設立群眾訴求中心,與調處中心合署辦公,整合重點涉訪部門資源,集中處理信訪問題,為群眾反映問題,尋求援助、提供建議開通便捷渠道。二是改進接訪方式。繼續推行“信訪接待日”制度,做到有訪必接,接必落實,促進信訪問題得到依法妥善解決。堅持把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及時了解和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需求。要求基層政法綜治干部、維穩信息督查員帶判問題深入群眾中間、話科技、話發展,融化矛盾。三是建立利益協調機制。政法機關、綜治組織主動協調部門聯動,解決人民群眾的內部沖突;運用法律手段調節各階層各矛盾的利益方式,滿足不同群體的正當利益訴求;通過社會中介組織協調人民群眾的利益沖突。四是建立權益保障機制。圍繞困難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助力度,逐步推行在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設司法所),在團委、婦聯、工會、民權、殘聯等組織設立法律援助聯系點和法律援助咨詢點,構建完整的法律援助體系,拓寬法律援助領域,充分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
2、建立政府與公眾對話制。有關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行為,都要建立聽證制度;涉及廣大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各各種媒介與群眾直接對話或面對面進行座談交流,依法、合理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暢通群眾設訴渠道;重大政策的制定聽取公眾意見。全面升級政府門戶網站,為社會公從提供多種形式的信息服務;大力推行網上審批、網上納稅、網上年檢等行政方式;建立信息互動平臺,建起政府與公眾之間互相交流的橋梁,及時了解公眾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想法,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大力開展政務公正、網上監督和網上評議活動。
3、健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的平臺。總的原則是:通過黨員責任區、黨員先鋒崗等活動,落實每一個黨員做群眾工作的職責,使每一位黨員都成為群眾工作的主體。要特別重視發揮黨代表、黨員人大代表、黨員政協委員的作用,通過他們聯系群眾,反映群眾的意愿和利益,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主張,積極開展工作,建立和健全黨代表、人在代表在選區責任制,黨組織對黨代表和黨員人大代表定期布署開展群眾工作的任務,對代表的工作提出規范性要求。市、縣、鎮黨代表同基層選舉單位或所在社區(農村)掛鉤聯系,最少聯系10戶。聯系的對象要有各個層面的代表,體現廣泛性。當地黨支部填寫《黨代表到社區(農村)聯系登記表》,反映黨代表聯系情況。黨代表要與聯系戶保持經常性聯系,在交流交心交友中,了解群眾關心什么,埋怨什么,關注群眾有什么困難、有什么要求、有什么建議。要做到“五必訪”,即在黨委、政府組織重大課題調研過程中必訪;在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出臺前后必訪;在涉及群眾利益的政策措施時必訪;在出現社會熱點時必訪;在聯系戶遇到困難時必訪。建立人大代表與選民見面日制度。每位人大代表要在其選舉單位確定3戶選民家庭作為相對固定的聯系對象,每年要到選區與選民進行1-2次座談,保持經常性的聯系,了解社情民意,聽取選民的意見和建議。政協委員要與所在界別、階層的1-2位人士建立經常性的聯系,了解社情民意,傾聽意見建議。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的委員要結合界別、階層的特點,緊緊圍繞黨委、政府工作的重點、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深入所在界別、階層,開展調研,集思廣益,建言獻策。
4、健全信訪平臺。①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投訴電話、信訪接待時間和地點。②加強信訪接待場所建議,為群眾來信來訪提供便利。③設立市長、縣長、鎮長熱線電話,開通網上信訪,利用《永州新聞網》、《永州政府網》受理群眾上訪。④開通人民來信綠色通道,對群眾上訪信件免收郵資。⑤建立全市信訪信息系統。⑥進一步完善信訪接待日制度。
5、健全輿論平臺。①形成宣傳輿論的整體合力。②健全輿論引導的體制。③準確把握宣傳報道。
(三)整合化解矛盾的社會資源,建構多元參與的調解機制
化解矛盾,平息沖突,維護社會穩定,是一項重要的公共事務。作為社會公共治理的內容,它不僅要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而且調動其他社會機構的力量,建立多元參與的調解機制。
化解社會矛盾的領域中,多元參與的機制具有明顯的優越性。首先,社會調解資源的引入,有利于解決政府公共資源不足的難題;其次,社會調解機構在體制和工作機制上,具有更大的彈性。避免政府行為剛性和不公平現象產生;再次,在一些類型的矛盾糾紛中,社會機構的調停更容易被糾紛當事人所接受,有利于獲得更好的調解效果;第四,社會參與的調解模式,本身也是社會發育與和諧社會建設的過程,有利于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和糾紛。
堅持把調解組織網絡建設作為加強矛盾糾紛調處的首要環節,重點建立完善縣區、鎮、片(管區)、村、村民小組、“十戶三員”六級調解組織網絡體系。在建立健全鄉鎮調解中心的基礎上,將調解組織網絡向上延伸,成立縣區調解中心;鎮以下以管區為單位設立調解片,進一步健全村調解委員會;在村民小組設立調解小組,進而向下延伸到每10戶設立三員(糾紛信息員、糾紛調解員、法制宣傳員)。通過建立六級調解組織,在縣區上下形成以縣區調解中心為龍頭,以鎮調解中心為主體,以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以調解片、調解小組為補充,以“十戶三員”為觸角的橫到邊、豎到底、全方位、立體化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體系,基本上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調解員;哪里有糾紛,調解人員就出現在哪里。”
(四)協調各類調解機構,建立相互強化的合作治理機制
現在的矛盾化解主要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類,各類調解機構和資源都發揮著重要的功能。現在的問題,是如何加強各類調解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協調,整合各種調解資源,減少相互抵觸和消減的現象,更為有效地發揮調解資源的功效。
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銜接和聯動機制,關鍵是要使人民調解在組織、人員、程序和效力等方面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銜接,整合調解資源,揚長避短,實現優勢互補和優化,建立“大調解”格局,充分發揮“大調解”在化解新時期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1、組織機構的銜接和聯動。一是在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調解工作指導辦公室,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如有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糾正。這為人民法院設立調解工作指導辦公室,對人民調解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在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時應重點對調解協議是否規范、調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調解依據是否充分進行指導,幫助人民調解委員會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案件中,對于部分訴訟標的小、責任比較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可以先交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以減少人民法院的訴訟壓力。二是在有關行政機關探索建立調解機構,培育新型的人民調解機構。隨著傳統單位組織的解體、變遷,新的組織形態正在形成,國家應因勢利導在各種類型的社團、社區、行業、協會中建立相應的人民調解機構,使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相結合,依托社團、社區、行業、協會的各種資源,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及時將矛盾糾紛化解。
2、調解人員的銜接和聯動。調解人員的銜接和聯動主要是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在專業法律知識上的優勢,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建立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指導制度,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同時,探索組建以退休法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相關行業人員為主體的人民調解機構,壯大人民調解的隊伍,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專業化水平。
3、程序和工作機制的銜接和聯動。
(1)關于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銜接
①訴前告知調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時,向當事人宣傳人民調解的優勢、特點,告知訴訟風險,將一些未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案情簡單、爭議不大,雙方當事人均在同一個轄區的民事糾紛,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暫緩立案,告知當事人選擇所在地(所在單位)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應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義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審查立案。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糾紛,也應當及時將案件轉移至當事人所在地(所地單位)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好調解息訴工作。訴前經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并制作了人民調解協議書,一方當事人到期不履行義務且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申請支付令條件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②訴中委托人民調解。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對于有可能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司法機關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對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審前,或審理中,將有可能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訴訟,出具委托人民調解書,將案件委托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如雙方達不成協議,則恢復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對于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對主要事實沒有異議,被害人愿意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達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司法機關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調解書,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調解結果送達司法機關。經調解達成人民調解協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或者起訴后從輕、減輕判處;如雙方達不成協議,則依照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處理。訴中委托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達成協議,并制作了人民調解協議書,一方當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給付內容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③吸收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對于一般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選聘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人民調解員要充分發揮扎根群眾、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積極協助人民法院提高訴訟調解效率。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調解員協助的,人民調解員應積極支持配合。
(2)關于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銜接
①公安機關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矛盾糾紛當事人尋求公安機關幫助解決糾紛的,接警人員經審查認為不夠治安處罰或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的,應主動告知或建議當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損害賠償事項,也可以告知和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當事人接受建議的,公安機關接警人員應與所在鄉鎮(街道)、村(居)或社區、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出具矛盾糾紛移交人民調解書,將糾紛交由鄉鎮(街道)、村(居)或社區、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②部分傷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調解機制。對于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治安案件,應給予有關當事人相應處罰,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棄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治安處罰責任,且雙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輕傷豐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書,委托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公安派出所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監督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履行完畢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由分安派出所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各留檔一份。
③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民間糾紛較多、群眾習慣于求助公安機關的鄉鎮(街道)公安派出所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公安機關接受人民群眾報警后,將經審查不夠治安處罰的民間糾紛,或治安糾紛中的民事事項出具矛盾糾紛移交人民調解書,移交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處理。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調解有關法律、法規主持調解,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確認蓋章后生效。
④對于復雜、疑難社會矛盾糾紛實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發揮公安派出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和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深入群眾、熟悉民情的優勢,共同調處復雜、疑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使轄區內的社會矛盾糾紛早化解、防激化。
4、效力的銜接和聯動。我國法律規定,司法調解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調解書不具有法律效力。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也只規定人民調解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而我國大量的民間糾紛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可以說是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由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得不到法律的真正認可,因而使人們對人民調解產生不信任感,發生糾紛時就會選擇到法院訴訟,加重法院的壓力。同時也不利于矛盾糾紛的解決。因此,必須要通過立法賦予人民調解作出的調解書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增強人民調解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