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來,阜寧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7件,判處被告人9人。該類犯罪的存在嚴重擾亂了地方市場經濟秩序的良性發展。

一、案件形成原因

1、高額利潤的驅使。在生產過程中,生產者使用劣質的材料生產出偽劣產品,生產的成本較低,但獲得的利潤卻比正當的生產者高出許多。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不少違法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試法。

2、地方保護的助長。地方保護主義成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違反犯罪活動泛濫成災的保護傘。某些地方領導為了地方利益,對“效益顯著”的偽劣商品的生產、銷售廠家,明目張膽地加以袒護,甚至與違法犯罪分子相勾結。

3、監督管理的漏洞。現有的監督管理體制存在者嚴重的漏洞。大部分監督管理部門存在著沒有檢舉就沒有檢查的現象,沒有起到應有的監督管理作用。此外,對違法犯罪分子大多采取“以罰代法”的方法,根本起不到打擊、震懾的效果。有些違法犯罪分子受過處罰之后更加變本加厲,形成了惡性循環。

二、對策建議

1、嚴把市場準入機制。管理部門在許可商品進入市場時,要嚴格把關,將所有不符合市場準入機制的商品拒絕在市場大門之外。產品沒有銷路,也就沒有利潤可圖,違法犯罪分子也就沒有了生產動力,自然會放棄違法行為。

2、完善行業管理制度。行業管理部門對本行業內的企業、廠家應實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使各企業、廠家時刻保持高度責任心,嚴格按照行業標準進行生產,以保證產品的質量。

3、加大懲處力度。要杜絕偽劣商品現象,就要求監督管理部門嚴格監督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對違法犯罪一經發現就予以嚴厲的打擊,使違法犯罪分子產生畏懼心理,不敢也不愿再觸犯法律,務必做到從根本上遏制偽劣商品的生產、銷售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