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和諧司法視角下的人性化審判
作者:陳濟昌 發布時間:2009-06-04 瀏覽次數:1227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民商事案件逐年大幅攀升,致使法官面臨著嚴峻的審判壓力,“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在此情況下,絕大多數法官都在超負荷地工作。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官們的辛勤辦案不僅沒有換來老百姓的肯定,帶來的反而是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法官審判的不信任,涉法投訴、上訪案件不斷增多。分析其中原因,法官的機械辦案、審判作風的蠻橫、審判機制的不完善等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如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一直是近年來司法改革努力的方向,和諧司法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法院改革的重要方針。
隨著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及對現行審判機制的反思,“人性化審判”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各地法院也爭相探索創新人性化審判的方式方法。從各地的實踐情況來看,人性化審判較多地體現在刑事審判領域,如針對未成年犯的“圓桌審判”等。其實,人性化審判應當體現在法院的各類審判中。和諧司法,就是在和諧的司法環境、和諧的司法氛圍與和諧的司法秩序中,公正、及時和高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人性化審判,就是在審判工作中貫徹落實“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以人為本,給予當事人盡可能多的人文關懷,在法律和紀律允許的范圍內,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為他們切實行使這些權利提供盡可能多的訴訟便利。從二者的定義看,人性化審判無疑是實現和諧司法最有效的途徑。
一、人性化審判的現實需求
(一)實現和諧司法,提升法院形象的現實需要
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治和諧是重要的一環。司法是關于人的事業,調整著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承擔著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職能,而調整好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使之和諧共處,前提就是尊重人、關心人。和諧是人心的和諧,要構建和諧社會,司法不僅要有力度,以規矩成方圓,更要有溫度,以人性慰人心。作為法治工作的重要一環,法院的審判作首當其沖。此時,人性化的審判方式成為眾望所歸。
提升法院形象,很重要的一點在于加強法院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溝通交流。人性化審判便是一較好地溝通媒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多一點對案件當事人的人文關懷,便能拉近彼此之間的距離,贏得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二)實現案結事了,減少涉訴信訪發生的現實需要
從筆者所在法院的涉法上訪案件來看,真正的枉法裁判案件少之又少,當事人之所以不斷地投訴、上訪,很大程度上與我們的審判人員的審理方式有關。個別審判人員審判作風不端正,處理方式上粗暴蠻橫,導致當事人的極大不滿;個別審判人員機械辦案,忽視了案件本身的特點,導致當事人的不配合不理解等等。如果我們的審判人員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多一份愛心,多一份細心,多一份耐心,多一份誠心,那么辦案效果肯定甚佳。如果我們的審判人員時常換位思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去看問題,去調解案件,何愁得不到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我們在接待當事人時,多一份微笑,多一份寬容,何愁得不到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三)實現觀念轉變,提高法官辦案能力的現實需要
目前,在我們大部分法官的觀念中,所謂審案就是針對案情,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結案件,至于結案以后的事情則不在他們考慮的范圍內。從一定程度上說,法官只忠實于法律是一個法律職業者最純粹、最崇高的境界,是值得大家學習的榜樣。這種信仰、這種做法的本身沒有什么錯誤,但與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不符,我們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不應懷有“法律清教徒”的心態,唯法律至上,而應持有“法律佛教徒”的信念,在尊崇法律的前提下,心懷天下蒼生。實行人性化審判,就是要求法官審理案件時多一些換位思考,多一些人性關懷,讓審判變得生動可愛些。法官辦案能力的高低并不是僅僅以辦案數的多少來衡量的,尤其是在我國現階段的具體國情下,辦案的社會效果也是重要的指標。要做到人性化審判,就必須轉變現有審判觀念,突破機械辦案的瓶頸,不斷提升辦案能力。
二、人性化審判的現實效果
(一)先進法院的經典做法
東營中院、陜西隴縣法院、濰坊法院是最高院最近樹立的典型法院,從這些“明星法院”身上,我們可以發現踐行人性化審判是他們共同的經典做法。在《人民法院報》連續刊登的東營經驗啟示錄二中,著重介紹了東營中院法官的品行問題??以正義作根本,以善良作底色。其中談到的對呂兆昌案件的處理,其做法體現的便是人性化審判;隴縣法院的“能動主義八四司法模式”其精髓是能動司法,而能動司法的一個重要體現便是法官的人性化審判;從濰坊法院的多元糾紛解決模式中我們也時常看到人性化理念的身影,一個糾紛的成功解決,關鍵是法官能否從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考慮,能否站在當事人的立場統籌糾紛等。在《東營經驗啟示錄二》的結尾中這樣寫道:“司法形象來源于司法的親和力,來源于司法的人文關懷。東營經驗啟示我們,只有使法院工作真正貼近群眾,貼近民生,及時掌握民生訴求,不斷健全、落實司法為民的制度和措施,使人民群眾更好地接近司法,了解司法,信任司法,才能更好地維護群眾權益,更好地贏得群眾的信賴和尊重。”
(二)優秀法官的的經驗做法
從近幾年最高院表彰的全國優秀法官的先進事跡來看,堅持審判人性化幾乎是他們共同的信念。回到我們自己的生活實踐中,這樣的鮮活實例更是不勝枚舉。回看一下我們身邊的辦案能手、調解高手、人民滿意法官,他們的經驗做法中同樣少不了人性化審判的身影。拿筆者所在法院的2008年的辦案能手??李典法庭的朱朝陽同志來說,他全年辦案超過300多件,且無一案件被發改、被投訴,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當問到他的經驗做法時,他談到人性化審判便是他的制勝法寶。
三、人性化審判的具體舉措
(一)加強對審判人員的人性化理念、司法心理學運用技能教育。在日常的審判工作中,要有針對性地教育干警注重審判過程中的人情味,凸顯審判工作的人文關懷,尊重當事人的人權權益。要求審理法官更加注重情、理、法三者的兼顧,強調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倡導文明規范的審理方式。司法心理學是研究司法領域人的心理現象活動規律的科學。提倡運用心理學方法辦案,有助于培養司法者的人文品格。一個具有人文素養的司法者對待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不會像信奉“法律是無情”的人那么冷漠,對案件的處理也就不會只知道生搬硬套法律而漠視人性與世情,而是有針對性地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的疏導和耐心地進行司法方面的解釋,相當程度地緩解了當事人和其他社會群眾因對法律的誤解而產生對法院和法官的不應有的情緒對抗,加強了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和交流,使他們實實在在地感受法官的人格魅力,也使判決得到更加充分的理解、尊重和自覺執行。
(二)深化審判作風建設,打造親民、為民形象。一是從細小環節人手,強調司法禮儀。樹立文明親民的司法形象。例如,在接聽當事人電話時,注意運用諸如“你好!謝謝!不客氣!請稍等!”等文明禮貌用語;在會見當事人時,做到禮貌、熱情、耐心。周到、細致,堅決杜絕“生”、“冷”、“硬”、“橫”。二是切實做好訴訟指導和訴訟釋明工作。除全面詳實地告知當事人其訴訟權利義務外,對于當事人所提出的相關疑問,應耐心細致地予以解答和釋明。在送達舉證通知書時提醒當事人注意提交證據、申請鑒定、申請調查取證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等訴訟行為須在舉證期限內實施或完成,以免造成不利后果。當事人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主張的待證事實的,則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哪方面的證據以及調取證據的渠道,使當事人不至于因疏忽或缺乏舉證知識而影響自己的舉證權利和實體權利。三是在訴訟的具體環節上從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出發,盡量為當事人考慮。如在確定證據交換、開庭及調解等的時間以前。盡量充分征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同時,只要不嚴重影響案件審理的進度,也不存在歸避法律的情形,對于具體時間的確定,盡量從方便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對于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外地的案件,則盡量合理、緊湊地安排預備庭時間和開庭審理、調解時間,避免當事人或代理人來回往返異地之苦,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對結案后當事人提交的退還訴訟費申請。盡快辦妥審批手續后移交財務部門辦理。
(三)注重人文關懷,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充分體現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 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審判政策,注重人文關懷, 減少對立情緒,注重提押、庭審、宣判、交付執行等每一個訴訟細節, 要求提押人犯文明規范。庭審語言準確妥當, 使用械具嚴格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依法滿足被告人會見親屬、轉交信札等合理要求。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減少當事人的心里壓力,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未成年人犯罪貫徹“ 教育、感化挽救” 的審判方針, 寓教于審, 審教結合。堅持緩刑幫教,強化審判延伸。一是定期邀請緩刑人員、未成年緩刑人員的父母、社區群眾及相關部門同志來院進行集中幫教;二是適時進行判后回訪。辦案法官深入社區、學校、家庭,對緩刑人員的學習、工作、生活情況及思想狀況進行跟蹤了解, 指導緩刑人員順利度過緩刑考驗期, 以正常的心態回歸社會;三是切實加強法制教育。向緩刑人員發放法律知識讀本,采取個別輔導、集中教育、電話聯系、網絡溝通等辦法,幫助緩刑人員學習法律知識。
(四)注重善良民俗的引用。將民事習慣引入司法裁判領域,是尊重傳統、尊重民眾首創精神的表現,更是司法人性化的具體體現。民事習慣是民眾在實踐中遵循的規則,是“生活中的法律”,法官如果面對這種“活法”視而不見,如何能讓司法的適用契合社會實際、如何能讓判決得到民眾的理解與支持?將民事習慣引入司法裁判領域,是司法人性化在實際工作中的積極體現。
四、結語
實現審判的人性化運作是和諧司法的重要內容,新一輪的法院改革已拉開帷幕,人性化的審判方式方法必將不斷創新和完善。但在實踐中我們應明確審判人性化不等于審判人情化,在審判的各個環節中都必須嚴格地依法辦事,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我們講的審判人性化是在依法辦事基礎上的人性化,是要改變過去那種只見法不見人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觀念,而不是拿法律的規定作隨意的修改,或用人情來代替法律,這是我們在實施審判人性化的實踐中應該予以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