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登記婚約除 一審判決還彩禮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9-05-26 瀏覽次數:634
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王某返還原告陸某彩禮28000元。
2008年7月,原告陸某經媒人介紹與被告王某認識,同月按當地習俗,陸某與另外兩人攜彩禮28000元、金項鏈一條、金耳環一副及衣服、化妝品等財物至被告王某的妹妹家,被告王某及其妹妹、妹夫和叔叔均在場,陸某將28000元交給被告王某的叔叔查點,點完后又交給了王某的妹妹。2008年9月,雙方因矛盾解除婚約。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原告陸某按習俗給付女方彩禮28000元,現雙方解除婚約,原告陸某要求返還,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陳述金項鏈和金耳環已無原物,原告陸某要求返還折價款775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金項鏈和金耳環的質地、規格、型號或購物發票,無法確定其價格,故對原告陸某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王某返還原告陸某彩禮28000元并駁回原告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