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偽造身份證、購房合同申請貸款,假冒妻子簽字抵押夫妻共有房屋,開發公司與員工串通偽造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住房按揭.....形形色色的“騙貸”案件激增,敲響金融信貸警鐘。

他與前妻合謀質押了女友的保單

董某與王某離婚已數年,二人感情雖已破裂但金錢糾葛卻沒有了斷。離婚后,王某一直向董某催討5萬元欠款。不堪其擾的董某竟與前妻合謀趁女友出差之際,偷出女友的保單、身份證及駕駛證復印件,由前妻冒充女友至銀行辦理了5萬元質押貸款。董某女友很快發現保單丟失,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了法院,也結束了她與董某的戀情。最后崇安判決銀行立即向董某女友返還保單。案發后董王二人被刑事拘留。

承辦法官指出,近年來,銀行對公司貸款的審核、審批、監督手續日益規范,但對個人貸款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身份證、房產證不比對,冒名簽字不認證,以及貸款發放后無跟蹤等現象。

丈夫冒充妻子簽字,妻子不知情也要負責還款

2006年底,梁某隱瞞妻子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夫妻共有房屋提供抵押擔保。梁某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簽上自己的名字,同時冒簽了妻子之名。兩年后因梁某無力還貸,銀行將他們夫妻二人共同告上了法庭。梁某的妻子對貸款之事全然不知。

崇安法院經審理認定,因梁某妻子的簽名系偽簽,本案抵押合同無效,即銀行不能對抵押房屋行使優先受償權。但梁某向銀行借款12萬元是事實,該筆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梁某夫婦共同還款。

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還發現,夫妻關系不和或者有離婚前兆時,夫妻一方為獲得更多利益,冒簽配偶之名、偷蓋配偶私章,擅自以共有房屋進行抵押貸款,獲取的貸款歸一人使用或私藏,而還款責任則由雙方共同負擔。

此種情形下,如有證據證明借款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隱瞞配偶,偽造產權證明、購房合同等相關文件以申請貸款,則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銀行用他人的房屋為客戶辦理貸款

莊某打算購買一間商鋪,由于手頭資金不足,買店的計劃險些泡湯。這時銀行工作人員告訴他,住宅用房不僅貸款額度比商鋪高,而且貸款利率相對較低。莊某正中下懷,馬上在房屋買賣合同上更改了房屋的用途。更耐人尋味的是,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的寫明的402號房屋,房主另有其人。

偽造身份證、產權證及他人簽字,這樣的騙術并不高明,為何能屢屢得逞。隨著各大商業銀行改制完成,銀行間為爭搶市場份額施行了各式各樣的營銷策略,其中不凡給職員下達放貸任務。員工完不成任務將面臨減扣獎金、換崗,甚至下崗。由此造成放貸門檻降低,條件寬松,審查不嚴等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