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反映當前交通事故案件訴訟高發應當引起重視
作者:張宇 發布時間:2009-05-19 瀏覽次數:1138
隨著現代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道路交通事故頻發,訴訟到法院的相關賠償案件也日益增加。2007?2008年,亭湖法院共受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1342件,占各類民事賠償類案件的73%,遠遠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訴訟率,涉及金額達11057萬余元。為此,亭湖法院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高發進行專項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道路事故案件訴訟高發的原因
1、交管部門調處功能弱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引發的爭議,由當事人選擇向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請求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一規定,導致公安交警部門的調處功能明顯弱化,調處成功率較低,從而涌向法院的案件成倍增加。
2、保險公司怠于理賠。保險界對道交法的消極執行影響了交通事故的正常理賠。道交法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實際中,保險公司一般不愿意直接承擔賠償義務,而根據法院裁決進行理賠,從而迫使交通事故受害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3、當事人賠償能力限制。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提高了損害賠償的標準,而且確認了精神損害賠償。對于賠償能力有限的當事人,自覺無能力賠償,導致對方當事人提起訴訟。
二、建議采取的措施
1、交管部門加大調解力度。原來交管部門的調解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交管部門對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處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只有少數難以調處的案件才進入訴訟程序。此類案件數量不斷增長,交管部門應增強調處功能,采用多元化調解機制化解糾紛,防止矛盾的不斷激化和升級。
2、建立多種保障、監督機制,防止出現“賠不起”現象。社會保障機制不能單靠交強險發揮作用,應鼓勵車主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分散風險的承擔;對于責任人無賠償能力的,要充分發揮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救助作用,應對“賠不起”的現象。同時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督,提高保險理賠的效率。
3、廣泛法制宣傳,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司法機關通過大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案例報道,努力提高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規范行駛人的交通行為,從而有效地預防、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