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斷命橋”不是它的真名,因為橋面上許多的坑坑洼洼常跌人,人們給它的怨言。可是今天它真的成了“斷命橋”。

20078月的一天,村民吳媽與張媽一同到鄰村去念佛,在下橋時,張媽對吳媽說:“下橋時當心點,這橋上坑坑太多,已經跌了不少人了。”

話剛說完,只見吳媽的三輪車的右輪已經陷在大橋西坡的大坑中。三輪車側翻,吳媽從車上跌下來,俯撲在地,鼻破血流,不省人事,后來由120急救中心送往市醫院搶救。三天后,因傷勢過重,離開了人世。這是一起普通的意外事故,對遇害人的家屬帶來了極大的不幸與悲痛。受害人的兒子到村委會去尋求說法,村書記說,此橋是鎮政府撥款建造的,與他們無關;他又去鎮政府討說法,鎮政府對遇難者表示痛惜,但認為橋雖是撥款的,但是批給村委會建造并管理的。

人是從橋面上跌倒的,因為是橋面上有大大小小的坑,三輪車的右輪陷入坑中而使三輪車倒翻,老人跌倒而致死。如果橋上沒有坑,三輪車就不會側翻,三輪車不側翻,老人又怎能跌死?這責任倒底應該由誰負?鎮政府?村委會?老人自己?為了息事寧人,村委會支出了8千元慰問金,叫受害人的兒子把母親的喪事給辦了,但未辦理任何手續。

“樹欲靜而風不止”這起意外死亡事故卻沒有像人們想象中那樣簡單地結束。受害人的兒子為母親辦完喪事后,仍將鎮政府與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鎮政府與村委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村委會有些怨:這橋是政府撥款造的,村里只出面辦理了相關手續,要村委會擔責,這“八字的一撇”不知劃到了那里;鎮政府也不明白,這件事不是已經處理好了,其家屬拿了8千元慰問金把死者的喪事已經辦了,事態基本平息了,怎么又“冷鍋里爆出了熱栗子”?兩方均表示:死亡賠償責任他們是不會承擔的。

雙方爭執于公堂,誰是誰非,各執一詞。

這是一起極其普通的意外死亡事故,但又是牽涉到民生民意的糾紛,法官要慎重地處理好這“民與政府部門”的矛盾,才能體現到司法的公正與法律的嚴肅。

法院通過調查核實,此橋建于新開的環鎮河上,橋是鎮政府撥款由村委會辦理了相關手續建造的,投入使用時橋面較為平坦,但時間久了,經過來往車輛碾壓,雨水沖刷,橋西坡上就出現了大大小小幾個水坑。最大的水坑直徑有80CM左右。其深淺不一,最深處有7?8CM。坑坑洼洼出現后,有關部門未作修繕,受害人的三輪車就是摔在大坑中的。又查明,村委會是大橋的所有人,平時大橋的維護與管理是村委會委托有關部門代管。而受害人是摔倒在西橋坡的橋面上。故此案擔責的應當是村委會。另外受害人下橋時沒有看清路面情況,自己也不小心,受害人應當負主要責任,村委會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后由法庭進行溝通與協調,由村委會賠償受害人家屬6萬元。

法律的天平是公正的,受害人的家屬得到了應有的賠償,但這起意外事故引起了我們的沉重的思考,這是一起有關民生的賠償,賠償引起了社會的密切關注,法律的天平在民與政府部門中能否保持平衡,法官會慎重思考,并作出無愧于國徽的選擇,使受害人家屬的權利得到應有的保障,這是法官的天職。真正地體現正確處理這起意外糾紛的現實意義是某些管理者從中應當得到深刻的教訓與啟迪,為民辦事本身是深得民心的大好事,為官者就是人民的勤務員,我們應當時刻想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我們不能因為一時的疏忽而給人民帶來了意外的傷害與災難。有些事故的易發地段,我們的管理者只要及時管理與修繕,或者能做上醒目的警示牌,或許能避免不少不該發生的事故。也能為自己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