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債臺高筑,陳某便萌生綁架人質勒索錢財還債的念頭。最終,陳某通過誘拐的方式綁架了自己以前老板的兒子,并向其父勒索65萬元巨額贖金。430,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綁架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0年。

陳某原是一名卡車司機,后因好賭,幾年下來搞得債臺高筑,便萌生綁架人質勒索錢財還債的念頭。陳某首先便想到自己以前的老板劉某。于是,陳某購買了手機及手機號,并租用一輛汽車,為伺機作案作準備。2009122日上午,陳某來到劉某兒子的學校,謊稱是劉某派來接其放學的,將其騙上車后,便把車門窗全部鎖死,并威脅其不準出聲。隨后,陳某駕車至阜寧縣溝墩鎮,使用新購買的手機給劉某發短信,內容是“三點鐘拿六十五萬現金,玩花樣小尸體都見不到。”當日下午,陳某又用手機約劉某“半個小時到鹽城。”當晚8時許,陳某在建湖被民警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陳某在實施犯罪前,進行了精心地預謀和策劃,并且是以未成年人為犯罪對象。在暴力控制被綁架人后,又以殺害被綁架人為威脅內容向被綁架人家屬勒索巨額贖金,并且一直控制被綁架人直至案發。綜合考慮本案情節,陳某的行為不屬于“情節較輕”的情形。另外,考慮到陳某在整個犯罪的實施過程中,未對被綁架人使用嚴重暴力,被綁架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也較短,被綁架人身體及心理上均未受到嚴重傷害,并且陳某也未實際獲得贖金,以及陳某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等情節,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