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反映隱性高利貸案件頻發應引起重視
作者:陳愛蓮 發布時間:2009-05-04 瀏覽次數:1154
近年來,鹽城亭湖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大幅攀升,其中隱性高利貸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隱性高利貸案件頻發一方面給法院的審執工作帶來極大困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特點:
1、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實踐中,借貸雙方往往以“簡單借條”的形式來標記所借貸的數額,放貸人為獲取高額利息,又能得到法律支持,一般要求借款人將利息直接寫入本金, 對利率的約定在借據上無反映,或不作約定,以此來規避法律的規定。
2、借貸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借高利者多是社會高危人群或邊緣人群,法律意識淡薄,放高利者則唯利是圖、風險意識差。很多當事人并不了解高利借貸是違法行為,認為是正常的民事行為。
3、舉證困難。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被告辯解所借的是高利貸,但無法舉證。雖然借款人所述可能屬實,但無確鑿證據,法官只能以證據不足對借款人的辯解不予認可。法律對高利貸現象無法規制導致其蔓延,因高利貸所衍生的社會問題也不斷出現。既嚴重擾亂了國家和金融秩序,又嚴重地影響了地方經濟發展與穩定和諧。
4、執行難度大。該類案件執行難度較大,有的債務人下落不明,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有的債務人賴債和對抗情緒強,認為人民法院不應保護高利貸者的利益,從而把自身的風險責任推給法院,引發執行投訴和上訪。
二、對策建議:
1、加大調解結案力度。對此類案件,法官在審理中不能囿于追求解決案件本身的問題,應更注重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應充分運用案件調解技巧,極力化解雙方矛盾。
2、慎用強制執行措施。該類案件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人員應耐心細致地做好借貸雙方的思想工作,協助雙方擬定履行方案,慎用強制措施,盡量避免激化雙方矛盾。
3、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將庭開在基層一線,選擇該類典型案件進社區、進村莊,以典型實例向廣大基層民眾宣傳高利借貸的違法性及危害性。此外,還可通過報紙、雜志、網絡等各種媒體宣傳高利借貸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提醒人們慎重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