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沒有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報酬手續、僅有雙方事后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補償協議。安徽來錫的打工仔小黃與單位為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發生了爭議。近日,無錫市濱湖區法院作出裁決: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因此駁回了小黃的請求。承辦法官為此提醒勞動者與用工單位要盡量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維權要有證據。

小黃到該單位工作的次日,就在鉆床上發生事故,造成左手受傷,先后兩次住院, 25000元醫療費用都由單位支付了,單位還另外支付了他8000元生活費。傷愈后雙方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下就事故補償等事宜達成協議,約定:確認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考慮到小黃的損害,單位同意一次性給予32000元作為補償款;小黃則放棄其他補償請求,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經濟、民事、勞動等方面的糾葛;本協議應小黃主動要求,由雙方協商后簽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事后,小黃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要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協議并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由于未獲支持,小黃又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查后認為,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以及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在審理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時,法院應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合理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小黃未能向法院提供其接受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的相應依據,也未能提供單位支付其勞動報酬的相關證據,從雙方事后達成的協議中,明確了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現無任何證據證明該協議并非小黃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據此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