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省影響較大的10大案例中,《傅雷家書》被盜版案,傅敏、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訴北京理工出版社、北京中教之星圖書有限公司、南京書城圖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列第一位。

  傅雷是我國當代著名的翻譯家和文藝評論家,1966年去世,法定繼承人是長子傅聰和次子傅敏。《傅雷家書》收錄了1954年至1966年間傅雷寫給長子傅聰的家信。199011,傅聰和傅敏約定“先父所有著譯在中國大陸的版權歸傅敏擁有”。

  20051215,傅敏與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簽訂合同,約定社科院出版社對《傅雷家書》的中文簡體字本,在中國大陸擁有專有使用權。2006121,北京理工出版社與北京中教之星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約定由理工出版社約請中教之星公司創作《語文新課標?名著閱讀書系??傅雷家書名師解讀版》(以下簡稱《解讀版家書》)。20071月《解讀版家書》出版,該書標注“原著/傅雷編著/曹萍”,書中家信部分的內容與社科院出版社出版的《傅雷家書》內容基本一致,部分家信之后增加了“賞析”的內容。傅敏從南京書城購得該書。傅敏、社科院出版社遂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中教之星公司應當對其編著《解讀版家書》使用《傅雷家書》內容是否獲得權利人許可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北京理工出版社應對其出版發行《解讀版家書》的授權、稿件來源,以及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負舉證責任。但兩被告均未提供相應證據。在未獲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編書出版,其主觀過錯明顯,屬共同侵權行為。被告南京書城的行為雖然也違反法律規定,但因提供了被控侵權圖書的合法來源,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判決被告北京理工出版社、中教之星公司、南京書城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北京理工出版社和中教之星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傅敏經濟損失10萬元和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支出2萬元,賠償原告社科院出版社經濟損失10萬元。

 

  點評:在作品編著過程中,應注意避免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權。圖書出版者在出版發行圖書時,也應對其出版發行的作品是否有合法的授權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蘇高軒  于英杰)

 

    2009-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