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全面案件質量觀 法律、社會效果兩統一
作者:芮東俊 發布時間:2009-04-01 瀏覽次數:1128
近年以來,淮安楚州區法院車橋法庭堅持案件質量效率統一、質量優先的辦案原則。在優先保證案件質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做至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自2005年以來,該庭共計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3500余件,連續四年無一件案件被上級法院改判或者發回重審。2008年,被該庭江蘇省委、政政府授予“創建平安江蘇”先進集體的殊榮。
車橋法庭之所以能夠取得連續四年無發改案件的驕人成績主要得益于該庭法官對案件質量觀念認識的更新。
以往,法官對案件質量好壞的傳統認識是:案件審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實體判決是否公正。而事實上,很多上訴案件的形成并非是因為一審法院審理程序不合法或者實體不公正所致。該庭在對多年以來本院或者其他法院被上級法院發改的案件進行認真研討后,發現有很多導致當事人上訴的案件形成原因是由于當事人對判決書認定事實的理由以及適用法律的依據不理解所引發;還有相當一部分被上級法院發改的案件是因為一審法官機械辦案,只強調證據規則的應用,未有窮盡可能的措施,最大限度地追求案件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一致導所,在當事人二審提供新證據或者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取得新證據之后造成一審案件被改判;當然,也有一部分的發改案件是因為一審法官對案件的事實把握和認識不透徹、不全面所造成。為此,該庭展開了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對案件質量觀念再認識的大討論。全庭同志一致認為,要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就必須對案件質量理念進行更新,必須牢固樹立全面案件質量的理念,即:確立案件案審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案件質量評查標準,盡最大可能提高一審服判息訴率。
基于全面案件質量的理念的樹立。該庭在評查案件質量時,不僅按照傳統的案件質量評查標準,評查程序是否合法,實體是否公正,還將評查標準延伸至案件案審理是否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否達到案結事了的標準;調解或者判決案件是否兼顧到今后該案的執行工作;審判人員有無做到判前說理,判后釋法;當事人對自己官司為何輸,為何贏是否明白等方面。即對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是否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進行全面評查。
按照這一全面案件質量的評查標準,該庭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在確保案件程序合法、實體公正的基礎上,對涉可能影響審理結果的主要事實,在窮盡調查措施后,仍然查不清的,在未與當事人從情理的角度進行交流以及從法律的角度進行釋明前不下判;對離婚、贍養、農業承包、交通事故賠償等涉及民生的案件未多渠道調解,并對當事人進行耐心疏導之前不下判;對必須判決的案件,堅持隨時向當事人釋法答疑;對可能引起當事人合理懷疑的,不合司法禮儀的言行舉止堅決不說、不做,在法官僅憑籠統的法律條文,說服不了當事人時,由法官通過收集整理報刊上相似案例與當事人交流的方式向其釋法解疑。以上做法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了案件的上訴率,也避免了當事人無理纏訟現象的發生;即便是當事人因為種種原因提起上訴,大都也能在二審得以調解結案,少數調解不成的案件,也由于一審案件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被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審判質量觀念的更新和提高,使得該庭審理案件的服判息訴率大大提高,取得了四年一件案件被上級法院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優良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