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法院興橋法庭對季某與陳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射陽縣興橋鎮街道居委會的年時30余歲季某與前夫離異后,經人介紹與同鎮年時40余歲離異男子陳某相識,雙方雖有十余歲的年齡差距,但相遇后雙方一見鐘情,彼此互訴忠腸19991212日雙方沖突家庭的壓力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開居初,雙方互敬互讓、相濡以沫,感情一直較好。近年來,由于年齡的差距發生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加之家庭其他成員之間的矛盾,導致雙方無法共同生活,雙方開始分居生活,季某向陳某提出分手,并于2009225日季某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決雙方因同居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庭審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就財產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屬于同居關系,應予解除。雙方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協議不違背法律規定,依法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