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南京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將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這在現(xiàn)在是理所當然的。但祝老漢遇到的事故就比較特殊了,因為事故是發(fā)生在2003年,起訴是在2005年,在中間的200451,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了。如果按舊法,保險公司不應該被列為被告,而按新法,保險公司則可以作為被告。因為這個分歧,這場官司打了4年。近日南京中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可以作為被告。

        事情還要從2003年說起。20031028中午,70多歲的祝老漢在中山南路新橋路口過馬路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傷。的哥隨后將祝老漢送往醫(yī)院搶救。交警對事故做了認定,的哥負80%的責任,祝老漢本人負20%責任。祝老漢出院,到相關部門評定了殘疾等級,但2004年去世了。祝老漢的4個子女也都年逾半百,或退休或下崗,大家在悲痛的同時更感到憤慨。因為這么長時間了,肇事司機、出租車公司、為肇事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為如何賠償祝老漢糾纏不清。一怒之下,20058月祝老漢的子女將三者一并送上了被告席。

         秦淮法院審理后判決的哥賠付祝老漢所有實際損失的80%,出租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保肇事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但保險公司不服,上訴到南京中院。保險公司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031028,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之前,原審判決將上訴人列為本案被告缺乏依據(jù),請求改判駁回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到底能不能成為被告呢?南京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交通事故雖發(fā)生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前,但立案于該法實施后,依照該法確認保險公司為適格被告,沒有錯。

        承辦法官中院民一庭路進良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本法生效前發(fā)生、生效后訴訟的交通事故如何適用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也無約定,所以法院根據(jù)法律適用的原則(實體問題一般應適用行為發(fā)生時的法律規(guī)定,程序問題如新法有規(guī)定的應當從新法規(guī)定)對確定訴訟主體這一程序問題,適用了該法;而對賠償范圍、項目、標準等實體問題,則另行適用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另外,《立法法》84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guī)定除外。本案中,保險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是一種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有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兜缆方煌ò踩ā穼ΡkU公司訴訟地位的確定體現(xiàn)了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更好地保護,因此,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溯及地適用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賠償?shù)囊?guī)定更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旨意。況且,保險公司即使作為商業(yè)險對被保險人也同樣負有理賠義務,將其作為被告并在三責險責任范圍內(nèi)直接向受害人賠償,在實體上并未加重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