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接送孩子受傷算不算工傷
作者:轉載《揚子晚報》 發布時間:2009-03-23 瀏覽次數:2871
上班接送孩子受傷算不算工傷
于英杰
《工傷保險條例》已顯滯后,我省專家學者就工傷認定的疑難問題進行剖析論證,為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做準備
[熱點問題] “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A、順路接送孩子,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案例】 黃芳是啟東一醫院急診室護士。由于家住農村,她在醫院附近租了一間車庫居住。2007年1月,黃芳下班后沒有直接回家,而是騎上自行車,到另外一個地方買了一碗麻辣燙。但是,等她買到東西準備回家的時候,卻發生車禍,被一輛摩托車撞擊,倒地身亡。
事件發生后,醫院認為,當晚黃芳沒有按以往路線回家,而是去購買東西,已不屬于“下班途中”發生車禍的范疇,所以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啟東市法院認為,黃芳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處,而是到距住處數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燙店購買麻辣燙,以外賣作為晚餐,系解決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隨后其即返回住處,這一連續的過程可以視為下班途中,該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相關延伸】 這是市民生活中一個典型情形,相關問題包括:什么地點屬于上、下班;上班途中,送小孩上學后再去單位,送小孩這一段是否屬于上班途中;從學校到單位是否屬于上班途中;下班去接小孩,是否屬于下班途中等等。
【爭論】 論證過程中,法官、學者、勞動保障部門專家對這個問題形成了三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所謂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房為代表的生活區域為一個點,以工作區域為另一個點,兩點之間的合理路徑。只有在符合上述條件的路徑中,才能被稱為上下班途中。
第二種意見認為,上下班途中實際是以工作區域為核心的。為了工作,前往工作區域所經過的路徑屬于上班途中。工作結束離開工作區域的路徑為下班途中。至于是否以其家庭為起點或終點并不重要。只是上班途中只能是直接以工作區域為行進目標的路徑;下班途中也只能是起點為工作區域,直接前往第一目的地的路徑。
更多專家則提出第三種意見,他們認為,“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以其生活區域為一點,其工作區域為另一點的合理行進路徑。但應考慮到,我國公民具有較強的家庭觀念,買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項,在上下班的途徑設定上應當更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買菜”所導致的路徑變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風險的明顯增加。所以,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買菜所經過的路徑也應被認定為合理的路徑。
B、上下班時間該如何來界定
【案例】 劉蘭在大豐一家家紡公司做縫紉工。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劉蘭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貨車撞死。
家紡公司認為,當天下午5點多,劉蘭沒有請假就提前下班。從公司到她家的距離只要20分鐘,但發生車禍時已是6點多,劉蘭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
大豐法院認為,家紡公司沒有證據認定劉蘭提前下班去做私事,所以應當認定為工傷。
【相關延伸】 省高院行政庭有關法官說,這是涉及“工作時間”認定的一個問題。究竟什么時間段屬于上、下班;下班后延遲兩小時再離開,是否屬于下班;早退是否屬于下班;工作時間到了,但他仍在通往單位的路上,是否屬于上班途中;提前兩個小時去單位,是否屬于上班途中;等等。
【爭論】 關于上、下班的時段標準問題,法官、學者在討論中主要形成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無論提前上班,還是推遲下班,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確實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離開用人單位的途中所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應該被認定為通勤事故,屬于工傷。至于遲到、早退等行為,雖然違反勞動紀律,但這種違紀行為的過錯,并不足以導致這名勞動者失去工傷保障的資格,因為這種過錯和失去工傷保障的資格這一后果相比,嚴重不合比例。當下企業之所以對這一點反應強烈,往往是這些企業沒有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主要賠付費用要企業來負擔。
也有另一種聲音,雖對提前上班、推遲下班可以被認定為上下班的時段沒有意見,但是,對于遲到、早退,認為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受到制裁,因此,遲到、早退的途中不應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本來將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已擴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再將早退定為工傷,缺乏法律上的理由和依據。
C、火車、地鐵算不算“機動車”?
【案例】 王華是蘇州某塑料廠工人。
蘇州市滄浪區法院認為,經蘇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鑒定,該電瓶三輪車屬機動車,所以王華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相關延伸】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結合上面這個案例,那么,哪些算是機動車?被電瓶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撞擊,算不算工傷?火車、地鐵呢?
【爭論】 當下,電動車數量大增,由此產生的交通傷害能否確定為工傷,不同專家、不同地方分歧較大。關于“機動車”的范圍如何界定,論證時主要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標準來執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比如各種汽車、農用車、摩托車等,就是機動車。除此之外的電動車、列車等都不能被認定為機動車。
第二種意見提出,可否按車輛的危險程度來確定,機械動力驅動的車輛,如果其危險程度不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時,可以被認定為機動車。
第三種意見與第二種接近,但談得更進一步。有關專家說,現行的法律對于機動車的認定,已經取消了“道路交通”這一限定詞,這意味著機動車交通事故并不僅限于道路交通這一領域。前幾年曾有職工被火車撞傷,結果火車沒有被認定為機動車,引起很大非議。現實當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很多是電動車。因此,就機動車的范圍,應當以“驅動方式”作為衡量標準,只要是機械動力驅動,非人力、畜力驅動的車輛,都應認定為機動車,由此給勞動者帶來的傷害,也應認定為工傷。
[建議]
大學生實習納入工傷保障
在論證會上,我省法院、高校專家等還就完善當前工傷保障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議。
實習發生事故也要算工傷
實習是提高學生勞動技能的必經途徑。有關專家和法官在論證時指出,不能把實習單純地看作是實習生的個人學業。實習不僅提高了實習生的勞動技能,同時,對一個國家而言,其是培養高素質勞動者的必備方式。實習生是國家的后備勞動力資源,給其提供工傷保障,通過對受傷實習生提供必要的康復治療,等于給國家增加了勞動力后備資源。因此,應該從國家戰略的高度看待是否應該給實習生提供工傷保障的問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實習生納入到工傷保障范疇,只有將其納入,才能更好地緩解用人單位接受實習生的心理壓力,從而鼓勵用人單位給實習生提供更多的實習機會。
專家說,實習生實習期間,因工發生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不應局限于實習生的身份,而應從實習生和用人單位的關系來判斷,如果實習生提供的勞動與其他在職人員沒有本質區別,已成為用人單位用工的組成部分,就應認定為工傷。我國原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明確賦予了實習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后來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這一規定。他們呼吁,在接下來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時恢復這一制度。
適當擴大職業病認定種類
我國目前對職業病的種類采取的是列舉方式,這種方式不利于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省高院法官舉了一個例子:一個液化氣公司的送貨員,在送貨途中經常要搬運液化氣鋼瓶上樓、下樓,日積月累,膝蓋軟骨組織嚴重磨損,導致行動不便。有確鑿的證據表明,他的這一病變是由工作原因導致的,可就因為這一病變不在職業病目錄內,就無法對其進行工傷認定。
有關法官和專家提出,改革現有的職業病的確認方式。一是明確規定因工作原因所導致的器質性病變都是職業病,通過這一概括性條款界定職業病的范圍。二是確定相應的機構,對從事某項工作是否可能誘發器質性病變進行評判。三是適當擴大職業病的種類。畢竟疾病的引發原因往往十分復雜,很多時候很難舉證證明系工作原因所引發的器質性病變。因此,還要輔之于列舉式規定,對職業病的主要種類予以列舉。只要所從事的職業可能誘發目錄中的疾病,且其已經患有這種疾病,就可以認定為職業病。在列舉的職業病的范圍內,對因果關系的證明標準應該要明顯低于依據概括性條款認定職業病的證明標準。
單位可向肇事第三方追償
因為第三方肇事發生的工傷事故,往往存在“多重”或“雙重”賠付問題。有關專家說,工傷保險在本質上不同于一般商業保險。工傷保險的目的,在于給因工受傷的職工補償,以解決其康復、生活需要。當工傷系第三方侵權造成時,受傷職工本應向第三方主張賠償責任,為保障受傷職工的利益,工傷保障部門應當先以工傷補償的方式對其予以補償。但這些損失本應由侵權第三方承擔,故補償機關補償后,在補償范圍內就擁有了向侵權第三方的代位追償權。
有關法官和專家建議,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時明確規定,因第三方責任造成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障部門在支付工傷補償后,在其支付的工傷補償范圍內享有代位追償權,有權向第三方追償。受傷職工得到工傷補償后,有權就未經補償的損失,向侵權的第三方主張賠償責任。據了解,我省已經在這個問題上統一裁量和賠付尺度。
擴大“機動車”涵蓋范圍
針對當前勞動者在交通和出勤方面事故多發的情形,我省法官和有關專家在論證會上建議,要擴大機動車的內涵。他們表示,原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將機動車的范圍界定得十分清晰,缺點是范圍太窄,不利于對勞動者進行保護。因此,應當將機動車明確界定為機械動力驅動的車輛。現在的電動車雖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屬于機動車,但其對處于上下班途中的職工的安全威脅并不比汽車、摩托車小。把它引起的交通事故導致的傷害排除在“通勤事故”范圍之外,不利于對勞動者進行權利保障。
有關專家指出,最理想的狀態是取消“機動車”這一限定詞對工傷認定的限制,將“通勤事故”界定為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傷害。這樣更為合理。其實,目前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傷害,絕大多數是由機動車造成的,其他意外傷害數量并不十分大,擴大到上下班途中的所有意外傷害,包括列車、電動車、自行車、不慎摔倒、突發疾病等,并不會增加太多的負擔。
實習生
本報記者 于英杰
2009、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