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增多,嚴重威脅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也影響和制約了公務的正常開展,極大地損害了國家機關的權威,破壞了國家的法制形象,也是造成當前國家機關公務行為缺乏公信力的一個重要因素。以射陽法院為例,2003年以來,我院共判處妨害公務罪2030人次,其中2005年、2006年均僅判處該類案件1件,2007年、2008年判處該類案件6件、5件,判處妨害公務罪的30人中判處有期徒刑14(緩刑10),判處管制2人,判處拘役4人,罰金8人。僅20091月我院又受理并審結妨害公務罪案件3件,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呈上升態勢,應引起重視。

一、妨害公務犯罪的特點

1、群體性犯罪較多。03年以來我院判處的妨害公務罪案件中,群體性犯罪的有6件,占總數的30%。群體性犯罪多發生于群體性事件處理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釘子戶”、“難纏戶”,執法人員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極有可能成為群眾不滿情緒的宣泄對象,而群體性抗法事件中抗法者因為人多勢眾,往往膽大妄為,對執法人員的暴力傷害程度不斷增加。

2、多發生于民警執法過程。當前妨害公務犯罪主要發生在公安派出所民警、治安民警、交警、巡警、刑警等處理群體性事件、交通事故、普通治安案件、突發性犯罪的過程中,此類案件占妨害公務犯罪的90%,還有部分案件發生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對法院執行人員圍攻、毆打,暴力抗拒法院執行。

3、案件社會影響惡劣。從最初無力取鬧,侮辱謾罵、拒絕出示證件,到動手拉扯民警衣領、肩章甚至毆打民警,部分妨害公務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持刀恐嚇,聚眾圍攻甚至毆打民警,給執行公務民警造成身心傷害的同時,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妨害公務犯罪增多的原因

1、缺乏良好的執法環境,反管理者增多。由于各種社會因素,當個人利益和社會管理發生沖突時,執法人員首當其沖成了部分人發泄自身不滿情緒的對象,特別時部分職能管理力度加大,導致部分管理對象對執法人員產生嚴重的抵觸情緒,不僅自己不服管理,甚至聚眾對執法人員正常的公務行為進行謾罵、攻擊。

2、部分執法人員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部分執法人員將“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簡單理解未“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因而有時對反管理者表現出無所適從,甚至對暴力抗法者無計可施,害怕違章者、違法者的投訴和在群眾中造成“民警打人”的不良影響,沒能及時采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措施,只能被動應付,造成自身傷害。

3、對暴力抗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大。由于現行法律和取證等諸多因素,對有些抗法者難以及時進行嚴厲打擊,這無疑增加了他們抗拒管理的僥幸心理,特別是目前的妨害公務犯罪由個人突發性抗法向有組織的集體性抗法發展,抗法者抱著“法不責眾”的幻想膽大妄為,攻擊執行公務人員。

三、妨害公務犯罪防范對策

1、提高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文化程度。部分違法管理和暴力抗法的行為人,他們起初認為其犯罪行為只是對執法行為不服氣表現出的抗拒行為,在事后才知道自己的行為時一種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事后,多數犯罪嫌疑人均表示后悔,并對受傷執法人員作出了一定的經濟補償。

2、開展民警自身安全的基本防范教育。提高民警的自身防護意識和舉證意識。強化執法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對執法現場的各類情況早發現、早控制,特別是在處理群體性事件之前應做好應急處置預案,在執法過程中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講究執法藝術,依法文明執法,盡可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傷害。

3、爭取理解和支持。一是要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執行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執法,改進工作作風,堅決禁止違法執行、野蠻執行的行為,樹立依法執行、文明執行的良好形象。在執法過程中,特別時在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中,要對圍觀群眾闡明事實真相,爭取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二是要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面對復雜、激烈、多變的形勢,要提高應變能力,在科學分析、合理判斷的基礎上,及時與上級領導和相關部門聯系,及時組織力量調查處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4、加強宣傳教育。對暴力抗法者,在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要積極宣傳這樣案件,讓群眾了解暴力抗法所受到的法律的懲罰,對抗法者起到教育作用的同時,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加強執法威懾機制,對暴力抗法者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從而激發廣大公民的正義感,為執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