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2008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在金湖縣聯通公司門口將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賣給楊某(另案處理)。2008525晚上,被告人朱某在金湖縣城惠民市場,又一次將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賣給楊某。被告人朱某二次賣給楊某的“甲基苯丙胺”重約1。

20081029,被告人朱某向金湖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金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鑒于被告人朱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朱某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犯販賣毒品罪,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