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約1克 被判管制失自由
作者:宋璇 發布時間:2009-02-13 瀏覽次數:1139
本網淮安訊: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在金湖縣聯通公司門口將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賣給楊某(另案處理)。
金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鑒于被告人朱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朱某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犯販賣毒品罪,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